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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虐童养母,司法须拿捏得当

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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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可以认为检察院认真考虑了虐童者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积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愿,做出目前“不批捕”的决定。但“不批捕”不代表李某就不受追究了,而只是说她可以被取保候审了。

  19日,南京检方宣布,对“养母虐童案”的行凶者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时舆论哗然。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则在微博表态:“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陈士渠所说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不批捕”真的是在放纵虐童吗?

  近年来,一系列的虐童案成为舆论焦点;另一方面,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剥夺监护权”机制,20多年没能启动;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往往也不作为。通过舆论倒逼,这一问题被放到了国家议事日程上。去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长达6000多字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包括虐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利被侵害问题,制定了一个条分缕析、分工协调的系统改革方案。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就是陈士渠所说的“司法解释”。

  在目前这个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实质性机制正在构建的关键时点,发生了这起南京虐童案。它注定将成为探索、检测新机制的契机。

  也正因为要系统解决问题,所以,司法机关不能“头痛医头”式地片面强调“严打”。所以,“司法解释”确立的司法介入原则,是两方面的:既强调要积极介入,“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又要强调司法机关要“尊重被害人意愿”。

  因为,家庭虐童案,往往涉及未成年人成长、亲情纠葛、经济负担等等现实因素,而案发之后,小磊及其生母也多次为“虐童者”求情。就公安机关查明的案情来说,李某虐打小磊还是因为教育方式粗暴,主观恶性与之前的“江宁母亲饿死孩子案”有一定区别。

  所以,可以认为检察院认真考虑了虐童者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积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愿,做出目前“不批捕”的决定。但“不批捕”不代表李某就不受追究了,而只是说她可以被取保候审了。

  其实,这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改革,最终目的不是“严打”,而是要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解释也明确提出“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

  所以,司法机关要动用司法智慧,既要严肃法纪,又要对小磊的未来负责,最大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中的火候拿捏,比单纯的“严打”困难得多,这也是司法机关探索新机制的意义所在。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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