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为铁路设备供应商,为中标承诺给予合同金额的3%或5%作为回扣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近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裁定,北京铁路局天津机务段原段长秦某因犯受贿罪获刑3年。据法官介绍,行贿秦某的是北京一公司法人王某,其为了让自己公司在铁路设备采购时中标,曾向包括秦某在内的11名铁路局干部行贿,涉及全国多个铁路局。
目前王某已经因行贿罪被判刑,铁路局涉案11名干部也陆续被法院判刑或者正接受处理。
安监组长受贿3.8万元获刑3年
53岁的秦某案发前是北京铁路局天津机务段段长(正处级)。据检方指控,2006年和2008年,秦某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机辆监察组组长期间,利用申报铁路救援设备采购计划、担任议标评委和配置救援设备的职权,在北京铁路局从北京开锐创先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后,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人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3.8万元,王某归案称,他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12月,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秦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近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行贿人获刑牵出多起受贿案
在案证据显示,北京开锐创先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是一家私人公司,经营铁路救援设备等。
2014年,该公司法人王某因向南宁铁路局6名工作人员行贿,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案情,属于自首,因此对其从轻或减轻了处罚。
王某获刑后,又引出她行贿的其他5宗案件,其中除了北京铁路局的秦某受贿案外,还有曾任济南铁路局运输处设备科协理、济南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所协理、调研员的姜某受贿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原副段长刘某受贿案、曾任成都铁路局供电处安全设备科工程师的张某受贿案。
目前,这11名因王某行贿而落网的铁路干部,已经陆续被法院判刑或者正接受处理。
行贿主要是采购成功后给回扣
在这些招投标采购中,王某表示,她给铁路部门负责人的回扣是个人行为,即个人对个人,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入账,在每次采购合同成功后,她会按采购合同金额的3%或5%左右给予对方回扣。
在采购过程中,王某确实因此得到了不少的便利,除了秦某曾支持王某采取议标以外,南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行车安全室主任、安全监察室副主任曾某还曾帮助王某,让开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独家中标。
■ 案情
采购演练环节为受贿制造机会
四中院主审该案的刑庭庭长王靖介绍,根据秦某案的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北京铁路局的采购流程是,秦某负责的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向分管的铁路机务段汇总哪些设备出现损坏以及损坏的相关情况,据此做出报损报告,然后向铁路局提交相关的采购计划,铁路局的计划部门进行进一步规划后,由物资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一同进行招投标工作,落实采购。
采购开始前,秦某邀请了几家供应商在丰台进行现场演练。根据秦某与行贿人王某的证言,2006年那次演练结束后,秦某便接到了王某的电话,电话中,王某表达了希望秦某能够关照和采购自己公司设备的意思,并表示会给予一定的感谢。
2006年,北京铁路局安监室按照规定的流程采购救援起复设备,安监室按照厂家介绍,向北京铁路局提报意见。北京开锐创先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一举中的。所谓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王靖法官介绍说,议标不像招投标那么严格,仅就一两家公司作为选择对象进行洽谈。
■ 释法
为何行贿者处罚比受贿者轻?
在王某行贿案中,受贿者比行贿者所受刑罚相对较重,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在一起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最终被处罚量刑的档期,会比受贿者减轻一个档次,这是因为受贿人侵犯的是公务员的廉洁性和造成社会危害,受贿行为直接导致这两种后果产生,而行贿方的单方面行为无法造成上述危害后果,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都存在行贿人“被迫行贿”的情节,所以,在行贿罪的判处上,相对受贿罪,处罚较轻。
■ 延展
北京推行行贿档案查询
2014年12月,东城区推出了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即规定在东城区被法院判处过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将不得参与东城区的政府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一系列活动。
北京东城区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王艳秋介绍说,相关采购或者承办者都被要求在三年内没有行贿记录,并且需要提供近三年内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证明。被以行贿罪判处过刑罚的,将被“拒之门外”。目前,朝阳检方也推出了行贿记录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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