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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后更需加强“老鼠仓”监管

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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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一个议题就是讨论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

  我们知道,现行《证券法》第43条是明确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在完成证券买卖申报登记之后,是可以买卖、持有股票的。

  为此,不少市场人士撰文欢呼雀跃:“此次修订草案取消这一规定,新增了申报登记制度,让股票买卖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市场监督,确保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公平。”

  《证券法》修订对证券市场确实是一大利好,这表明决策层是把证券市场当作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再也不用“偷偷摸摸”炒股了,可以名正言顺入场了,与股票市场共同进步了。这是从行政向市场转变的重要一步,是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开始。

  但是,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目的是把他们的账户置于阳光之下,允许他们正常投资获利,并不是说证券市场今后就不存在证券违规犯罪了。那些涉嫌证券违规犯罪的内幕交易和老鼠仓,仍然会使用非常隐蔽的股票账户。因此,如果认为草案修改了,股票市场就“天下太平”了,就没有证券违规犯罪了,那才是天真的想法。

  未来,仍然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尤其是立法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券法解禁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从某种意义上说,只不过是可以让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不必再使用他人账户,并不会改变或者消除现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的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现实。作为立法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仍然需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头脑,对证券违规犯罪继续保持应有的预防和打击的态势。

  而且,草案中提出的“事先向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还涉及一个监管程序问题。也就是说,由哪一个机构集中负责监管这些海量的申报数据,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为我们留下了一块立法空间。例如: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如果单位发现交易存在重大问题,应该归口哪家机构负责查处?如果单位存在包庇或者故意隐瞒等情节,在立法上又该如何解决?

  对于违规申报的处罚措施,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也依然缺乏对应条款。对此,建议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特别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申报、隐瞒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证券从业资格、暂扣或者吊销证券营业执照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造成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或者由此产生恶劣社会(市场)影响的,还可以追加刑事处罚。

  最后,应当加强证券违规犯罪的处罚力度。国外有成熟市场赋予监管部门刑事调查的权力,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美国的SEC(证监会)可以行使司法权力,可以针对特定的证券账户、证券从业人员开展司法调查和启动司法程序,直至起诉到州立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刑事侦查权,证监会最大的权力也就是行政处罚。

  现在既然证券法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建议立法机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刑事侦查权限也要作出对应的调整,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管理层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积极调整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机构权限,最大程度解决证券市场违规犯罪的处罚问题。

  □顾雷(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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