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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提政府规章“非特例不可任性”

《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草案)》征民意,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禁减损公民权利

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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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今后,北京拟建立政府规章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公众对于立法的意见建议。昨天,《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草案)》通过市法制办、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

  听取民意

  政府规章立法设联系点

  昨起至5月18日,《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草案)》通过市法制办、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草案是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北京市市级情况制定。

  北京市法制办介绍,与现行办法相比,针对政府规章制定的原则作出了较大调整。其中提出,制定政府规章,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制定政府规章,应坚持立法公开和立、改、废、释并举,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今年1月,北京在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意见的“依法治市”文件中,曾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对此,草案拟规定,北京市将建立政府规章立法联系点制度。

  据悉,立法联系点的功能主要是听取社会公众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政府规章立法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还将健全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议。

  定位调整

  非特殊情况“不可任性”

  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法法》规定相应,北京此次在政府规章的起草规定中,也针对“有权不可任性”对现行规定作出调整。草案拟明确,起草政府规章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但草案同时提出,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除外。

  草案拟规定起草政府规章须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人民整体利益,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且内容须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并同有关规章相衔接。

  按照草案,起草通过立项审查的政府规章项目,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由市政府确定的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对于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项目,由市法制办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可委托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公民参与

  “专业”规章可开论证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公民参与意见形式,此次也被写入草案。据介绍,此举是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政府规章的针对性、有效性。

  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的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召开论证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基层和群体代表等社会各方面意见。

  此外,北京还提出贯彻四中全会“立改废释并举”要求,规定有关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政府规章进行不定期清理,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必要时,市政府法制办亦可组织开展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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