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严惩“围猎”犯罪不等于单面打击

2015年05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据报道,最高检日前要求,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该消息在网络传播中多被配以“最高检:严惩‘围猎’干部行贿犯罪”等标题,并引发不少网民“主次倒置”“保护官员”的质疑。

  “围猎”一词出现在最高检官方表态措辞中,这还是首次。因此它难免被提炼为新闻看点,虑及它在相关表述中是以行贿的类型化特征出现,且被列入严惩之列,很多人觉得这是将受贿者默认为受害者,“只打苍蝇不管鸡蛋缝”。这其实是种偏离具体语境的误读,严惩“围猎”犯罪不等于就弱化行贿的危害;而从近年来贿赂犯罪的查处情况看,这恰恰是在纠偏。

  得看到,无论是丁书苗还是郭文贵,之前都被称作“高官猎手”,都为祸不浅。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景象是受贿人被严惩,而某些作为围猎者的行贿人却动辄逍遥法外。如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有媒体就注意到,该案中的6名行贿人曾以证人身份现身,却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说,许行贿人以轻判或免罚,对打击常表现为“你知我知”犯罪合意的贿赂罪行极具现实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受贿行贿犯罪的打击失衡,会减弱法律对行贿人的震慑。对有些围猎者来说,失去一个受贿人没啥,大不了再换个狩猎对象。

  随着舆论场上对“双打”受贿行贿的呼声高涨,司法机关连续发力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加大了对查处行贿犯罪的指导。而突出对行贿的查处,不等于对受贿的轻纵。注意到此次最高检也特别强调“坚持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可以理解为“统筹查办”行贿受贿犯罪基础上的阶段性重点。

  这一举措不但不是“保护官员”,相反还可能因突破了行贿人而带出一批受贿官员,促进受贿犯罪的查处。现实中另一多发的怪现状是,某些受贿官员常常也是“狩猎者”——向更高级别的官员行贿。

  说到底,更该打击受贿还是行贿的争论无意义。对反腐部门而言,打击贿赂犯罪抓住受贿人这条主线是对的,但也不能对围猎式行贿犯罪视若不见。二者都通向腐败,反腐不能有所偏废。

  □王刚桥(学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