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称证监会所作的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杨剑波方面称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二审败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5月4日宣布,驳回杨剑波上诉请求,维持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宣判完毕即刻生效。不过,杨剑波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杨剑波二审败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对冲措施。前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这一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去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杨剑波于今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称,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遗漏了对案件核心事实“内幕交易”的审查,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毫无根据的错误认定。由此请求二审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等处罚决定,而证监会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二审于今年4月20日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就错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等四个焦点进行了辩论,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判决书认定,证监会所作的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错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属于内幕信息;对冲交易属于内幕交易;错单交易发生在策略部,杨剑波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构成相关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剑波败诉,驳回杨剑波提出的诉讼请求,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宣判完毕即刻生效。
杨剑波称将申请再审
对于上述判决,杨剑波表示不服,认为上述判决不公。他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四个焦点,法院都做了说明,但重要的具体问题则没有做出回应。”杨剑波的代理律师、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表示,不认可二审的判决结果。他说,比如内幕信息的认定除了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外,还必须具备关联性,而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均没有把关联性作为内幕信息判定的要件,这是最重要的问题。
杨翼飞表示,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首先是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杨剑波本人不公;同时,4月20日的庭审并未完全符合既定程序,审判长明确宣布辩论发言按两轮进行,但审判长强行制止了上诉代理人第二轮辩论发言,以至于上诉人未能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我认为结果是不公平的,比如,内幕交易有重大性、未公开性和关联性,法院在判决中不提关联性。”杨剑波表示将会向最高院申请重审,一定要把所有的司法程序走完。“司法诉讼让事件变得透明,对社会是正效益,我也希望对我个人是正效益,往前每走一步,正效益就增加一分。大家了解了事实,公道自在人心。”杨剑波说。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大事记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20日
光大证券证实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因此前业务活动中出现重大风险事故,被暂停职务,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013年11月1日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8·16”事件中光大证券采取的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2014年12月26日
在三次延期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2015年5月4日
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二审宣判,杨剑波仍被判败诉。杨剑波称将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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