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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违纪干部姓名有何“不便”

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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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报道,钦州各地网站、广西纪检监察网、人民网等相继转载了一篇文章,标题为《浦北县实名通报13名违反工作纪律干部职工》。报道中只提及违反纪律干部职工的单位,全文未提及职工姓名及违纪具体事项。面对质疑,浦北县纪委称“不便公开”。钦州市纪委表示,现在还没有一个硬性规定,内部通报不一定适合在媒体或其他公众网络平台发布具体信息。

  201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中纪委报告的要点中就有这样一条明确要求:“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这难道还不算“硬性规定”?

  这一轮反腐以来,公众舆论对违纪通报中的姓“某”名“某”现象反应更加强烈,质疑与批评一直不断,那么就算不存在“硬性规定”,从虚心接受舆论监督的角度而言,也应该主动纠正动辄“不便公开”的过时原则。

  再者,既然是“实名通报”,还有什么“不便”的呢?公职人员职务行为违纪、非职务行为违法,一般都不存在隐私保护原则;一是职务行为有关公共利益,二是公职人员隐私权有限,不同于普通公民。

  反腐和权力监督,从来都不是政府部门内部的“私事”,都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如不涉及国家机密,便没有“不足为外人道”的道理。建议某些基层官员应恶补一下常识。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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