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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北京山东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改革10试点监督结案986件;将明确新增4情形监督程序,设置复议具体程序

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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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去年9月,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试点省份启动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至今10个试点省份共监督结案986件。昨日,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接受访谈时披露,改革下一步将明确新增4种情形的监督程序,并设置复议的具体程序。

  在本轮改革试点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选任方式。孙灵珍昨日透露,目前北京、山东两省市已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其余省份也已发布选任公告。同时,各地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比如北京市的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等经费转由市司法局申报预算。

  另外,吉林省司法厅成立了有5个政法专项编制的人民监督员管理处,省财政厅将改革试点经费列入2015年司法行政专项预算;湖北省司法厅成立专门机构的编制也已到位。

  今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了当人民监督员意见与检察院不一致时,可以提起复议。孙灵珍表示,结合目前试点情况看,下一步将设置复议的具体程序,及时明确新增4种情形的监督程序。

  孙灵珍透露,自去年9月份启动改革试点以来,10个试点省份共监督结案986件。其中,监督“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788件,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7种情形198件。

  图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改革

  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

  谁来选任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谁能当选

  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怎么选

  自荐推荐相结合。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其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

  人民监督员监督什么?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黑体字为新增监督情形)

  监督有异议 可提请复议

  改革前

  最高检此前规定,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还是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

  改革后

  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 焦点

  “人民监督员”尚需立法保障

  资料显示,最高检曾三次向中央专题报告了试点工作情况,并就扩大试点范围和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问题作出专门请示;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还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汇报。

  记者注意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没有出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认为,不同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制度是宪法法律规定了,因此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利,除了不能当审判长,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但既然宪法法律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那么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再设置一个监督者,需要立法者斟酌。

  2005年以来,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最高检也已经先后3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并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议。

  ■ 追访

  北京市选任百余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工作部署,2014年10月,北京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昨日,据市司法局有关人士介绍,为此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联合建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基层处和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人民监督员由市检察院负责统一选任。改革后,全市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选任,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区县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公告,拟对市司法局第一届人民监督员进行补选。截至目前,全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13名。其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3月6日,北京市第一届人民监督员向宪法集体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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