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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铅诉讼“被撤诉”是变相干预司法

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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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立案登记改革了,领导干预司法要留痕了,现在,就更要警惕个别地方政府像衡东县那样,搞“关口前移”,直接动用行政力量,对原告进行威逼利诱,搞撤诉,意图达到环保案件上不了法庭的目的。

  去年媒体报道的“湖南衡阳300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曾轰动一时。如今,受害儿童状告污染企业——美仑化工厂时,却遭遇当地政府莫名的压力——衡东县政府工作人员带着空白的“撤诉申请”到原告家里“做工作”,每天三五批人,有时坐到凌晨,他们威胁“不撤诉就取消低保”,有在政府工作的亲友则可能“丢饭碗”。

  目前,还没等到正式开庭,53个原告(51个血铅超标儿童,2个是镉超标的成年人)中已有42人撤诉。

  此前,针对之前基层法院受到地方权力干扰,环保等所谓“敏感”案件“立案难”的积弊,中央决策层痛下决心改革: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满足基本形式要件的起诉都必须立案,否则法官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中央还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施全程留痕、追究机制。

  立案登记改革了,领导干预司法要留痕了,地方权力难以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地干涉司法,将环保等诉讼推出法庭了。现在,就更要警惕个别地方政府像衡东县那样,搞“关口前移”,直接动用行政力量,对原告进行威逼利诱,搞撤诉,意图达到环保案件上不了法庭的目的。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纠正,将形成“破窗效应”,直接影响中央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际效果,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改革部署。

  众所周知,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今年刚实施的《环保法》,一个重要意图就是旨在将污染问题纳入法治渠道内,通过司法进行平和的、终局性的解决,而不是将问题推到法庭之外,从而衍生出集体性事件等问题。而这次的衡东血铅案,原告都是污染的直接受害人,起诉却受到当地政府种种干扰。当地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以法治解决污染问题的国家愿景。

  这一事件也说明:个别基层政府的思维,还停留在过去的“畸形维稳”时代,不能正确对待民间依法维权。本来这一事件中,当地政府处理也算到位:县环保局长等4人被免职了,受害儿童得到了免费发放的牛奶和药品,政府并不是污染的直接责任方。

  但当受害者起诉维权时,有些地方政府就条件反射地认为“敏感”了,习惯性地秀出“国家机器的肌肉”,阻挠正常诉讼,根子问题是将政府与污染企业做利益捆绑,将地方经济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众生命安全之上。

  衡东县这么多孩子饱受铅污染之苦,通过诉讼向污染企业讨个说法,是正当、正常,乃至是任何法治政府乐见的事。这次衡东县政府却动用行政力量,阻挠诉讼维权,这种“防民如寇”的心态必须被清除。

  近两年来,立案改革、环保诉讼这么多大改革都搞了,但个别基层政府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能直接干涉立案了,就搞“关口前移”,动用权力威逼利诱,生生把“状纸”从法院里拽出来,使国家层面的改革起不到效果,这是个应严肃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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