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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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受贿,谁让获罪官员保留公职

2015年05月1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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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小小镇干部,受贿15万被法院判刑后,却没有丢掉公家饭碗,领着公饷,缓刑期间继续靠征地敛财,鲸吞4300多万。原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前天上午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5月9日《信息时报》)

  从数年前的15万元跃升至千万级别,缓刑期的梁伟强非但没有“金盆洗手”,反而变本加厉,可见其作案之疯狂。不过,依照相关法律,2008年被判缓刑的梁伟强,本该彻底失去了“鲸吞4300多万”的机会。《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反言之,一个罪犯也就失去了继续当公务员的资格。而施行于2007年6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但梁伟强不仅保住了公职,还“在经发办副主任的位置上呆着,领着公饷,继续干着征地的事儿”?是谁给了梁伟强此等法外之待遇?“器重”梁伟强的领导与梁伟强到底是什么关系?梁伟强在受贿的同时,有没有“孝敬”对其“恩重如山”的领导……这些问题,都应纳入相关部门调查的范围。

  梁伟强的另一段辩称分明已经回答其“胆从何来”:“如果不是领导让这么做,我是没有那个胆子的。”梁伟强所说的领导或许仍在领导岗位上,相关部门应排除干扰,彻查真相,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印荣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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