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三起介绍卖淫事件判刑6个月,与黄海波嫖娼事件无直接关系,本月底将刑满释放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刘馨予,因介绍卖淫罪,于5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判决书显示,刘馨予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其3次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与其在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卖淫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但该事件是其案发的“导火索”。
根据刘馨予辩护人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目前表示不上诉,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她将于本月底刑满获释。
曾三次介绍他人卖淫
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馨予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馨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各项因素考量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从法院认定的内容来看,刘馨予在2013到2014年间,曾3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三次介绍卖淫的事件中,卖淫者既有女性也有男性。而认定的刘馨予犯罪事实中,并未涉及黄海波事件。
获刑与黄海波事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馨予法制观念淡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刘馨予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刘馨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但就刘馨予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刘馨予介绍卖淫是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刘馨予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银行存取款等相关证据获得线索后迫使刘馨予交代的犯罪事实,刘馨予缺乏自首的主动性,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刘馨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方式,她的刑期将于本月底届满。据刘馨予的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应该不会上诉。
■ 释法
卖淫本身并非犯罪
去年5月,黄海波、刘馨予先是因嫖娼卖淫而被行政拘留,此后两人皆被处以六个月的收容教育,期满后,黄海波获释,刘馨予则被刑拘,两人因同一事件,但最终所受的处罚并不一样,原因就在于,按照法律,嫖娼卖淫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介绍卖淫则是刑事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刘馨予在黄海波事件中,被认定存在卖淫行为,不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该规定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黄海波事件发生后,刘馨予因卖淫行为于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天,于5月29日被收容教育6个月,因被发现有涉嫌介绍卖淫的行为,于是在收容期满后,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拘,2015年1月7日被批捕,2015年4月21日,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公诉至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黄海波嫖娼事件回顾
2014年5月15日
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当天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该女子后被证实为刘馨予。
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2014年5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15日晚因嫖娼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5月31日
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刘馨予也被收容教育。
2014年11月30日
刘馨予被解除收容教育,但随后被丰台公安分局人员带走。律师称,刘馨予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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