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
尽管,举报亲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但对于举报,法律毕竟没有规定不举报的责任,亲人间的举报更应该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够过度干预。
前不久,成都市龙泉驿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驾案件,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醉驾犯罪是因女儿举报而案发。69岁的周某隔夜醉驾,家属劝阻无效,担心他出事,主动报警案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1年。而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接到一位女网友的举报,该名女网友向警方举报自己父亲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接打电话。后警方决定对被举报的父亲给予警告处罚;对举报交通违法的女儿给予100元的奖励。
这两则新闻都涉及女儿举报父亲的问题,只是二者的定性不同。前一起事件涉及醉驾犯罪,被举报人最终被判处刑罚;后一起仅是一般的交通违章,举报人还获得了奖励。这一奖一惩之间反映出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依法办事,而背后的亲情伦理因素则引发不小的争论。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及时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法律是鼓励举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可见,“任何”之中也包括亲人举报。
但是,在亲情伦理上,大多数人的内心仍然是排斥亲人举报的。因为家庭是每一个人最能放松,也最具有安全感的港湾,亲人之间相互举报势必会给家庭成员间带来信任危机。作为我国古代法律重要原则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因其以中国人认可的人伦亲情为基础,才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虽然现代法制并不坚持“亲亲相隐”,但现代法制亦不排除从人性与伦理价值的层面分析和考量法律问题。
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司法上,亲人的举报行为属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自首,有利于其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前述醉驾案件的周某被判决缓刑就是依据了相关规定。
如今,我们固然承认“亲亲相隐”对于稳固和睦的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价值。但这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遇到违法犯罪时,收集、举报亲人没有设防的违法犯罪言行,还远远谈不上是一种人伦之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打电话,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还是对自己家人应有的责任感。举报交通违法犯罪,不能用传统的家庭伦理标准来判断对与错。
不举报,或许有人觉得会涉及另外一项罪名——包庇罪。其实,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主要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尽管举报亲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亦体现出公民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但对于举报,法律毕竟没有规定不举报的责任,亲人间的举报更应该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够过度干预。综合来看,举报亲人不应是第一选择,而是穷尽其他方法之后的最后选择。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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