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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幻觉 抱陌生幼童欲跳楼获刑

案发北京西站,其跳楼前众人合力救下小孩;当事男子称当时觉得被人追杀

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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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两年前的5月30日,北京西站北广场突发一起离奇案件:一名男子突然抱起身边素不相识的2岁男童,跨过2楼平台栏杆欲跳楼,在众人合力抢下孩子后,这名男子跳下,多处骨折。

  事后,当事男子谢某表示自己当时产生了被人追杀的幻觉,所以才有上述行为。而经鉴定,曾经有过吸毒史的谢某在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其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抢抱男童欲跳楼皆因幻觉

  2013年5月30日中午,谢某在北京西站北广场2楼进站口东侧平台处,突然抱起身旁不相识的男童洋洋(化名),欲翻越2楼平台外侧护栏跳楼(护栏顶端距广场地面8.5米,护栏高0.9米),事发后,洋洋的姥爷和另一名旅客合力,将谢某抱着的洋洋救下,随后谢某跳下。

  案发后,谢某称他于当年5月27日到西站准备换车去天津,当时觉得好多人要追杀他,所以吓得不敢走,在此期间,他给亲属打了电话。而其家人也证明确实接到谢某自称遭追杀的电话。

  5月30日,当谢某看见身旁的小孩时,就抱起孩子威胁“追杀”他的人不要靠近。谢某记得有人上前阻止自己,但此后发生的事情他就全都记不清了。

  经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被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据证明,谢某曾于2008年4月2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

  被判故意杀人未遂获刑5年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谢某在公共场所抢抱幼童跳楼,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谢某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谢某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不当,案发时他自己确实不能或基本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的行为。

  四中院审理认为,谢某在案发时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其抱孩子后可以跑的方向很多,而其却选择了向护栏处跑,并且一只脚跨过护栏,其对护栏外为悬空的高台是有认知的,其主观目的是要置自己及他人的生命于不顾而向下跳,且其客观上亦实施了向下跳的行为;虽然谢某跳下平台后没有死亡,但该结果不能否定其主观故意,故认定谢某抢抱被害人后跳下平台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月15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

  ■ 追访

  精神类疾病患者犯罪分三种情形

  在本案中,谢某被鉴定为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罪犯,多为精神类疾病患者,对于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分哪几种类型等问题,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作了相关解答。

  1 精神病人犯罪分哪些情形?

  有三种情形。一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案发时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法院按照普通犯罪嫌疑人来处理。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后,确认其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会从轻减轻处罚,按普通罪名来判,量刑时会有所减轻。三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后,确认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不判刑。

  2 如何认定案发时的精神状态?

  司法鉴定时,司法部门会聘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例如在北京,北京市公安局精神病强制治疗中心、回龙观精神病医院、安康医院等。

  此外,也会聘请鉴定机构里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一般精神病鉴定时,有鉴定资质的医生在2个以上,共同鉴定后确认。鉴定人员会对嫌疑人的精神治疗史、周围人的反应、家庭情况、有无家族病史、之前对案件的供述及现场对嫌疑人做一个问答,通过这些形式来做鉴定,确认被鉴定人是不是精神病人,以及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无丧失。通过这些步骤,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属哪种刑事责任能力。

  3 有多份精神鉴定会如何选择?

  法院要审查鉴定是不是法定程序的、鉴定所依据的内容是否合适、鉴定机构和组织是否合法。如果多份鉴定结果均合法,那么选择有利于被告的。如果其中有一份依据的材料有问题,那么该份鉴定报告可能会被推翻,认定其他鉴定结果。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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