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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体连续撞人致3死8伤 司机被公诉

官方首次通报该案具体死伤情况,被告金复生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2015年05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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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金复生因认为法院对其房产纠纷判决不公,驾车在工体附近连续恶意撞人,致3死8伤。图为现场被撞车辆。 新京报资料图片 高玮 摄
工体发生恶性撞人事件后,市民在现场围观。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 昨日,工体驾车撞人案的肇事司机金复生,被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6日10时许,金复生驾驶别克小轿车在工体南门附近连续撞人,致数人死伤,后被警方控制。(本报曾多次报道)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复生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致1人轻微伤,后又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等地故意连续撞击无辜群众,致3人死亡,8人受伤,以及3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披露,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这是官方继事故发生后首次通报具体的死伤情况。

  ■ 追访

  认为判决不公 开车撞人泄愤

  对于1954年出生的金复生来说,案发那年刚好是花甲之年,应该退休享受天伦之乐才对,是什么让他心生不满继而报复社会?此前,对于金复生恶意撞人的动机,官方消息称其在房产纠纷中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开车撞人泄愤,报复社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金复生是原北京市朝阳区华艺钱币册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厂在和上级单位三里屯社区经济管理中心的房产纠纷中败诉,或是恶意撞人案的导火索。

  上级单位起诉金复生“擅自占房”

  在这起房产官司中,华艺钱币册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金复生是被告,原告则是上级单位三里屯社区经管中心(以下简称经管中心)。

  经管中心诉称,该单位前身是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下简称三里屯联社),是位于朝阳区幸福一村十巷23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华艺钱币册厂是由三里屯联社在1991年8月兴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金复生.

  1994年根据政府规定,华艺钱币册厂进行了改制,1995年4月20日办理了股份合作制法人营业执照,当时股东有二十名,股东的劳动关系都在该中心处。

  经管中心当时诉称,1994年,因金复生开办钱币册厂的经营部,所以原告将十巷23号平房中的60平米房屋,提供给金复生使用,期限为5年。华艺钱币册厂原来的注册地址在2005年拆迁,金复生自2005年初开始占用上述房屋。

  原告称曾多次要求钱币册厂及金复生返还占有的房屋,并要求将私自改建的房屋二层拆除,但钱币册厂及金复生不予返还,故起诉,要求金复生及钱币册厂返还涉案房屋。

  辩称为了翻建厂房曾卖私房

  作为被告,金复生称,钱币册厂经历过几次加盖,1998年改扩建时,三里屯办事处也同意临建,加盖完成后,厂里把23号封闭成了一个院落。2005年的拆迁,钱币册厂的几个股东全部买断了工龄,当时因厂经营部扩建时欠建房款共计60万元,几个股东把工程款还了,为凑钱,金复生还把亚运村自己的房屋卖了,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就住到了诉争房屋中。

  金复生称,2006年他才得知经管中心于1996年就办了产权证,虽然认为经管中心是23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该房屋原来就几十平米,经过职工扩建,房屋面积已有350平方米。金复生认为,诉争房屋经过两次翻建,费用均是华艺钱币册厂出的,经管中心不应只凭着房产证就要回房屋。

  兄长称金复生撞人前债务缠身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房屋目前状况的确与房产证的记载有所不同,经管中心亦承认被告进行了改建等,但改建以及长期使用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归属。

  综上,法院依照物权法判决被告华艺钱币册厂和金复生将23号房屋二层拆除,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三里屯社区经济管理中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或许这起官司的败诉成了金复生报复社会的动机之一。而案发前金复生还有其他官司缠身,去年3月,华艺钱币册厂与三里屯经管中心因返还原物纠纷闹上法院,厂子也败诉。

  其兄长海超(化名)介绍,金复生于2014年退休,因厂房权属问题,金复生曾打官司要求三里屯经管中心赔偿150万元,但未果。

  海超称,金复生在疯狂的撞车举动前,曾欠有诸多债务。“我不知道具体欠了多少,但亲朋好友几乎都借遍了。”海超称,据他了解,金复生经常炒股、买卖期货等。撞人之前,金复生借了海超几十万元,一直没有还,“他每月四千多元的退休金,根本补不了经济缺口。”

  ■ 律师说法

  即便不满判决也不应危害公共安全

  “民事案子遗留问题和他自己去报复社会是两个法律关系,民事案件不管判决是否公正正确,和其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不满,也不应通过危害公共安全方式发泄不满,伤害无辜。”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金复生对判决不服,应走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易胜华也表示,该案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对于已生效判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的话,申诉渠道应更加公开、透明、便利,如果相关部门做到这一点,会减少很多不安定因素。

  易胜华介绍,我国对于生效判决的复查机制目前属于弱项,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这种官司就叫做案结事未了,使很多当事人作出过激的行为。有关部门还是应对当事人多做一些耐心细致的说服,申诉渠道期待通过司法改革加强改良。”

  易胜华说,从本案的严重后果来看,对被告人金复生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是可以预期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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