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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规范高校转学

大学生禁在同一城市转学

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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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许路阳)针对高校转学工作,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专门下文规范,要求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校长需签署接收函,高校要公示拟转学学生的录取分数。

  2005年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出了5条高校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形,此次教育部又在此基础上,扩充成10条,包括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及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这就意味着,高校学生将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也不得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进行择校、择专业。

  在转学程序方面,教育部还对高校校长新增要求,规定由他们签署接收函。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针对高校转学中被诟病的信息不透明问题,教育部此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要求,高校要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还要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不得转学情况】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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