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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谣言中伤 企业维权举步维艰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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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食品谣言大家谈

  打击网络谣言本应该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企业维权案件却往往遭遇“立案难”、“举证难”、“调查流程过长”、“谣言制造者主体难以认定”等实际操作问题的困扰。

  想必很多人在朋友圈看过或者转过这样的消息,比如“快餐企业培育四个翅膀的鸡”、“吃一碗方便面需肝脏解毒要32天”、“某某几大品牌乳饮料含肉毒杆菌致儿童白血病”等,名列媒体评选的“网传十大食品谣言”。

  这些网络谣言用耸人听闻的标题,配以虚假或嫁接的各类图片,有时假冒“中央电视台”“妇幼保健院”等机构惊人爆料,有的通过大量微博僵尸账号和别有用心的公众号引导式反复发布,导致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在朋友圈大量转发,甚至还有诊所、幼儿园直接张贴,亦有幼儿园以官方消息通知给家长。

  谣言往往就是一条微博或者是朋友圈的一条消息,造谣成本极低,但因其往往以行业内几家龙头企业为攻击目标,手段恶劣,传播阅读量达到上亿条次,不但对企业产生巨大危害,甚至直接影响一个行业,人为造成食品安全恐慌,更给我国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谣言泛滥的背后,是别有用心者借谣言抹黑企业,以达到扰乱市场秩序、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而受害企业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同时,还要抽出大量精力应对谣言的攻击,百口难辩,反复辟谣,但结果往往是谣言走千里,辟谣不出门!

  面对泛滥的谣言,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无法像以往一样“悄悄地删、默默地忍”,不得不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向警方报案、向法院起诉等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维权的过程跟辟谣一样举步维艰。

  是打击网络谣言无法可依吗?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适用,也都对互联网违法行为做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标准,以及《刑法》第246条第1款“诽谤罪”的规定,打击网络谣言本应该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企业维权案件却往往遭遇“立案难”、“举证难”、“调查流程过长”、“谣言制造者主体难以认定”等实际操作问题的困扰。而网络谣言扩散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决定了企业难以追溯到谣言传播的源头,无法对幕后的造谣者进行有效打击,往往在原有谣言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新一波的谣言又肆虐开来……以上种种成为企业维权难的真实写照。

  网络谣言已发展成危害食品安全环境、威胁社会稳定的“超级病毒”,打击网络谣言是全社会必须面对的严肃课题,刻不容缓。

  但铲除这颗毒瘤,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给予明确界定;行业主管部门对谣言进行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有关部门对造谣传谣的不法分子及时出手,遏制谣言传播的源头;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也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坚信,胜利永远属于正义。

  □李凤媛(杭州娃哈哈集团党委副书记、市场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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