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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尸男童”事件18人被追责

通报称信阳市救助站、浉河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存在失职行为;信阳市救助站站长被撤职;律师称此次事件追责“偏轻”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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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信阳‘干尸男童’事件”追踪

  昨日,河南信阳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对13岁少年王志强在信阳市救助站救助期间死亡事件发布情况通报,指出信阳市救助站、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浉河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在对王志强的救助、治疗、接警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并对2人作出撤职处分、8人记过处分、7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被辞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表示,此次事件追责人数虽多,但偏轻,对部分严重渎职人员应追刑责,“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王优银指出,如果家属对政府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监察部门或检察院申请监督。 新京报记者 范春旭

  救助站

  在托养、治疗等环节存在失职行为

  调查组经过询问养老院护工和查看监视录像得出结论,王志强最开始被托养的新天伦养老院不存在殴打行为,同时保证一天三餐按时供应食物。但记者采访期间,多次向养老院提出是否可以查看王志强生前所住的二层监控录像,院长蔡正红表示监控录像去年8月就已出故障无法使用。

  救助站站长李明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接收王志强后并没有按照民政部规定发出寻亲公告。通报称,信阳市救助站的确没有发布寻亲公告、对其及时送医,在接收、托养、治疗等环节存在没有进行指纹采集的失职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救助站综合业务股股长蒋燕伟、信阳市救助站站长李明撤职处分,救助站工作人员龚志强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市民政局分管救助站工作的副局长胡海峰行政警告处分。

  公安

  未及时采集录入信息,未信息共享

  去年10月4日,王志强母亲刁秀向浉河区公安分局五星派出所和浉河区公安分局报警儿子失踪,并被告知信息联网,而捡拾到王志强的老城派出所也同属于浉河区公安分局。但此后刁秀没有从公安部门得到任何信息。

  昨日,通报指出,五星派出所和浉河区公安分局没有及时采集录入信息,也没有向辖区派出所通报警情。接到王志强母亲报警的当晚7时左右,浉河区公安分局曾向信阳市110指挥中心询问市区内有无失踪人员情况,但是接警员在没有查寻处警记录的情况下直接回答“不知道”,失踪人员信息没有互通共享。

  老城派出所在接警并找到王志强后,没有对他进行采血和信息比对,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安排王志强在派出所滞留24小时,直接将王志强送往信阳市救助站。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五星派出所民警邓强、老城派出所民警黄凤阳、110指挥中心民警樊陶和马婧、浉河区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四中队原指导员李明辉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五星派出所副所长杜松柏、老城派出所所长陈益书、110指挥中心主任陈功利、浉河公安分局副局长刘高峰、信阳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何祥松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接警员王蕾予以辞退。

  医院

  未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

  2015年3月31日,王志强第二次住进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此前,王志强的主治大夫彭振介绍,医院对王志强进行了采血化验和常规心电图检查,并且向救助站反映王志强病情危重,救助站工作人员答复正常用药治疗。

  根据通报,王志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进行基础性治疗和一般性护理。5月3日,医疗专家组对王志强病历进行分析,一致认为王志强入院后检查不全面,治疗效果不好。

  通报指出,在王志强第二次入院时,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对王志强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工作上存在失职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彭振、吴波记过处分,急诊科主任刘斌警告处分。

  ■ 事件回放

  ●2014年10月2日

  王志强走失。

  ●2014年10月3日0时51分

  110指挥平台接到报警,浉河区分局老城派出所出警。

  ●2014年10月3日2时

  老城派出所将王志强送至信阳市救助站。

  ●2014年10月3日8时

  救助站将王志强送至新天伦老人养护院托养。

  ●2014年10月4日下午

  王志强母亲刁秀到浉河区五星派出所报警。

  ●2015年1月21日

  王志强被送入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5年2月20日

  新天伦养老院向救助站反映王身体瘦弱,救助站答复让其观察。

  ●2015年3月31日上午

  王志强再次入院,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

  ●2015年4月18日

  王志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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