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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干尸男童”担责70%是二度伤害

2015年06月1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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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认定“干尸男童”自担70%责任,既违背了非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担责主体的常识,也跟当地公布的调查追责情况相悖。如此责任划分,当地政府部门失去了起码的担当。

  据新京报报道,6月5日,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本案的责任划分,死者自身患恶病质承担70%的责任,其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并表示将向其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上述方案甫一公布,就引爆了舆论。没想到,对于影响恶劣的“干尸男童”案,当地政府划定的责任比例竟是这样:男童自担70%责任、救助站责任仅占15%。这跟公众基于自然正义观和感性判断产生的心理预期,差了岂止一大截?

  在发生纠纷争讼后,在调查基础上进行责任划分,原本是为了实现权责对应下的公平。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救助站、派出所、家长等方面都有过失,承担分内责任也属公平题中之义。

  可从眼下的责任划分方案看,男童患病竟要成为其非正常死亡的主要责任,救助站责任极小,这未免混淆了不同层次原因间的逻辑关系,更与现行法律违背。也难怪有些网民讽刺:“莫非男童之死,要怪他自己挨了饿、受了伤?”

  涉事男童确实死于疾病,但得看到,尽管其直接死因是疾病,可他并非天生患有致命恶疾,他从健硕孩子变成干尸,舆论普遍揣测跟救济不力、救助不当有关。所以在事件责任界定上,不能简单归责于疾病本身,而要挖掘导致孩子身患恶疾并死亡的种种原因,再根据相关原因主体的过错情况来划分责任。

  从法律上看,涉事男童生前是只有13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存在智力障碍,在法律上为限制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所有责任都须由监护人和相关责任者承担。

  “干尸男童”受到人身损害时,若当地责任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从当地政府公布的调查追责情况来看,男童从生前90多斤变成“干尸”,当地多个相关部门非但“未尽到管理职责”,还存在严重失职。如当地公安部门“信息没有互通共享”,救助站“没有发布寻亲公告等”、“没有及时安排送医”,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等等,为此18名公职人员还被处分问责。按理说,每份失职就意味着一份责任,可当下的责任划分却明显与其调查结果矛盾:它既没当地公安机关与医院的身影,其过失权重跟调查结论也是倒挂的。

  对此蹊跷的责任划分,当地政府理应对划分依据给出合理解释,可吊诡的是,面对男童家属质疑,有关方面的回应是一句冷冰冰的“如家属不满赔偿可采取法律途径”。家属有异议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假,可当地政府部门不化解矛盾,将其都往法院推,也失去了起码的担当。认定“干尸男童”自担70%责任,体现的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不负责任,这不啻为对其亲人的“二度伤害”。

  相关报道见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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