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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坠落砸死女童 父母索赔百万

“肇事”花盆从小区景观墙上坠落;开发商、物业拒绝赔偿,称家长看护不周

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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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小区内事发的景观墙,墙上的一个锥形花盆,在今年3月坠落砸中5岁女童萌萌,致其死亡。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5岁女孩萌萌(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景观墙上脱落的花盆砸中致死,为此萌萌的父母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04万余元。昨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开发商和物业均认为家长看护不周,拒绝赔偿。

  景观墙花盆砸死5岁女童

  2009年出生的萌萌,一直跟父母住在石景山的这个小区内。家人称,事发的2015年3月19日,萌萌跟妈妈到小区广场玩耍,这时景观墙上的一个锥形花盆脱落,坠下砸中正在玩耍的萌萌,致其死亡。

  其父母认为,高空坠落的花盆未有任何加固措施,在存在可移动、脱落坠落的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花盆下方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同时,管理方也没有采取隔离或者加固措施,最终造成了萌萌的死亡。

  为此,李先生夫妇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5960.15元。

  昨日,萌萌的父母并未到庭审现场。庭上,原告律师播放了一段视频,视频记录了事发后萌萌的家属爬上出事的景观墙,用手摇晃墙上的锥形花盆,可见花盆底部产生松动。“视频拍于事发后,可见他们仍没有采取加固措施。”律师表示。

  律师分析说,花盆为了美观而用球体衔接固定,且本身球形的接触面也不稳定,一旦坠落十分危险。由于是夏天,小区内大多数孩子都喜欢到那里玩,并非只有原告一家孩子在那里攀爬玩耍。

  被告申请重新调查事故原因

  两位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表示其只是小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所共有并使用,开发商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则答辩表示,事发当天是微风,花盆不会无故坠落,锥形花盆由三个水泥球在地下支撑,根据原先的设计原理是十分牢固的,事发前,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和提醒小区居民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因此已尽到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称,事发时,萌萌独自爬到了该小区小广场内的墙体上,动作十分危险,当时萌萌的母亲在与邻居聊天,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此外,开发商和物业也质疑萌萌当时扒拉了花盆才导致坠落砸人,因此向法院申请,让警方重新调查孩子的死亡原因。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坠落物所有者、管理者难免除责任”

  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韬律师认为,本案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管理者、使用者或者所有者除非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比如说孩子是脱离监护人监管爬墙摔伤致死,或者花盆设置是常规情况下很难触及的等等,否则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案件中花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一般情况下很难免责。

  涉及监护人是否存在责任的问题,要看孩子脱离监管范围的程度和时间等因素,监护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监护不力,坠落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将会一定程度的减轻责任,但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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