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小学生中毒死:“毒鼠强”咋管不住

2015年06月1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10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发生一起小学生中毒事件,造成汤某霞、汤某林姐妹二人身亡。记者13日从衡阳县独家获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与死者相熟,年仅12岁,已对投毒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毒鼠强的高毒性众所周知,其毒性相当于砒霜的300倍,大约5毫克就可以致人死亡。2002年、2003年两年间,全国仅毒鼠强致人死亡案件就达多起。湖北省利川市发生毒鼠强中毒案件,10人死亡;浙江发生毒鼠强系列投毒案,致使17人死亡;四川省什邡市发生毒鼠强中毒事件,5人死亡;南京汤山发生特大毒鼠强中毒案,42人死亡……

  有鉴于此,两高在2003年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毒鼠强等投毒犯罪。此后,这类投毒案件一度有所减少。但是,近年来,毒鼠强案件又呈现了多发态势,并一再酿成命案。上个月底,东莞多家超市饮料被“注射”毒鼠强致人死伤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而与此前所有的投毒案不同,这次湖南发生的小学生中毒事件,是一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所为。公众不禁错愕:被禁用了十多年的毒鼠强,是怎么闯过重重本该有的严格关卡,让一个未成年人轻易得手的?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监管上,到底有着多大的漏洞?

  在此事件中,未成年人投毒者的监护人当然难辞其咎。而监管部门的责任,也不能被轻易放过。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毒鼠强监管,早就有着明确的法律,毒鼠强又出来四处害命,除了投毒者无视法律,丧尽天良之外,管理不严,源头打击不力,无疑是另一个主因。毒鼠强管不住,显然不能以难管卸责。公众有理由怀疑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一事件中存在过失。如果这样的监管责任可以轻松推卸,如果监管的漏洞总是不能补上,毒鼠强酿命案的悲剧恐怕难以杜绝。

  □常金沙(公务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