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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780万私了案”,还需检察机关介入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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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赔偿损失原本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赃后,被害人与之达成谅解甚至主动请求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撤案放人。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2003年杨某在深圳农行780万莫名被取走。然而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直到2012年3月才将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此时,杨某却被办案民警告知:要么主动撤销案件,换取谢某还款300万;要么坚持控告,谢某坐牢但钱款将无法归还。杨某接受“私了”条件后,当地警方很快撤销了案件,谢某的还款却不见踪影。非但如此,谢某以完全自由之身溜之大吉,当地警方以案件已经撤销为由拒绝再次处理。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将成立由法制、督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报道所涉及的案件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起简单明了、没有太多争议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时确定的罪名,诈骗780万元巨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责。面对这样一起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论从挽回当事人损失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角度,都没有理由在立案后不对谢某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说消极侦查还只是涉嫌一般的行政违法,那么随后的“私了撤案”在性质上则要严重得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退还赃款、赔偿损失原本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但绝对不能以退赃为由与被害人进行交易,甚至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赃后,被害人与之达成谅解甚至主动请求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撤案放人。原因很简单,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撤案与否不是由被害人决定,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本案谢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公安机关非但无权“私了撤案”而且必须要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公安部的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和撤案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央视记者在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在逃案件撤销表上,也确实看到了办案民警和经侦局领导的签字。很显然,发生在深圳的这起私了案件已经无法被理解为办案民警的个人行为或者个人失误。这背后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隐情?而相关人员是否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查清这些问题,仅靠深圳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恐怕还不够。因为,这很难打消社会公众有关“自己调查自己”的疑虑。检察机关的介入调查势在必行。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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