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判马斌罚款5000港元及缓刑12个月;辩称大意未申报;专家称法官判决有一定合理性
焦点1
因两条香烟获刑冤吗
“过海关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涉及走私”
据香港《旅客携带烟酒入境数量规定(2010年)》,凡年满十八岁的旅客,可以免税携带19支香烟进入香港,或1支雪茄,如多于1支雪茄,则总重量不超过25克;或25克其他制成烟草。以上烟草仅供其本人自用。 因而,马斌携带405支共两条香烟从绿色通道通过,已严重超过了目前相关规定。
入境旅客如就其所管有而超逾免税优惠数量的应课税品不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可遭检控。香港海关可根据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向违规旅客作出有代价地不予检控的安排,施加管有应课税品罪,没有就应课税货品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罪,最高罚款可达100万港元,最长监禁期为2年。
北京市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称,类似马斌这样的情况,确实较为少见。但他认为,马斌过海关时未主动申报,确实已构成“走私”行为。刘思敏称,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才是“走私”,“只要过海关时不按规定主动申报,都是走私。”他表示,马斌违反规定在先,过海关时被检查出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而所受刑罚也有香港地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并不冤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叶竹盛表示,法官的裁决有一定合理性。
他表示,首先,超标携带过量香烟入境香港违背了香港两大重要的管制政策,一个是海关政策,一个是限烟政策。“考虑到每天进出香港的人数非常大,不加强监管,这两种政策都可能形同虚设。”
“其次,经常出入香港海关的人都应该知道,关口有多处非常明显的宣传语,不能携带过量香烟和其他管制品过关,因此几乎不存在无意违法的情形。”叶竹盛说:“罚款加监禁是这类涉及经济的违法行为的标准处罚结构,处以缓刑,已有从轻成分。”
焦点2
港管制走私是否偏严
专家称判决严格遵循法规,未有收紧信号
刘思敏称,“走私罪”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重罪,我国目前对“走私”行为也有相关的严格规定。但他同时表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考虑到通关效率等现实原因,抽查等手段打击走私仍有局限性。
他称,目前我国海关申报时采取“自动申报”和“抽查”的形式,大部分出入境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抽查被发现携带有违禁品或未按规定申报物品时,也仅是采取“没收”或罚款的措施。
“香港法院对马斌处以刑罚,目前尚不能判断是否释放了收紧的信号,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刘思敏说。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答记者问时提到,香港水货客的大量采购,既给香港的民众生活带来不便,也挤压了合法企业经营的空间,同时扰乱了内地市场秩序。对这种销售水货的行为,国家打击走私办公室牵头,工商及相关部门参与,对此行为正在从严查处。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监管的方法,比如2012年6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程媛媛 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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