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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转让为何难成新三板主导形式

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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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协议转让挂牌企业常常仅占到日交易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下,绝大多数协议转让挂牌企业长期零成交已经成为常态。

  在创业板估值加速回调之下,新三板市场的冷淡迹象亦已呈现——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数据统计,自6月3日之后,新三板的日成交金额就再也没有突破10亿元,这与此前动辄20亿元、乃至4月7日逾50亿元的日交易额相比,新三板的景气度可谓每况愈下。

  其实,只要详察新三板不同转让方式的活跃度,我们就可以明确感知到,即使没有近期创业板估值回调对新三板造成的“殃及池鱼”,今年上半年一度异常活跃的新三板也注定无法持续,其距离部分市场人士所冀望的“中国版纳斯达克”,则更是前路漫漫。

  尽管,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架构设计上,包括了“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三种形式,但是,在竞价转让形式未正式启动之下,即使在去年8月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大力推进做市商制度后,当前采取做市转让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依然甚少,只占总挂牌企业数量的17%,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企业占比却高达83%。

  与挂牌企业以协议转让为主导构成逆反的是,在总交易金融占比中,协议转让挂牌企业常常仅占到新三板日交易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下,其交易活跃度则更是逊色多多,绝大多数协议转让挂牌企业长期零成交已经成为常态。

  众所周知,做市商制度本为激发投资者参与积极性而推出,如此可以大幅增强新三板的流动性,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本质利好远远大于协议转让形式。而以做市转让形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之所以占比甚少,其根本原因,并非是挂牌企业主观不愿意,而是客观上相关机构普遍不愿意做做市商。

  其实,经过去年底和今年1月的两次扩容,当下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机构,只要向证监会务备案,均可从事推荐企业挂牌和做市业务。两度扩容之下,做市转让形式仍未成为新三板主流,这充分说明,对于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企业,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是不认可其内在价值的,故而,在政策助推和A股大牛两大背景下,只愿意做推荐企业挂牌的中介角色,而不愿意做与挂牌企业利益捆绑的做市商角色。

  虽然上月已有1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遭到调查,但联系今年以来新三板的乱象频出,事实上针对信息披露的失真和不全面,监管部门不仅还有强化打击的必要,更有尽快明确新三板退市制度的必要;此外,尽管新三板注册制先行、且采用淡化财务指标,这固然有助于挂牌企业的“创新性”和“成长性”,但是,对于其挂牌之后的中长期业绩表现,事实还有相对明确的必要性,否则就会彻底与纳斯达克“形似而实非”。

  之于当下而言,在退市制度等有效监管缺失之下,证券公司等机构不可能有做做市商的根本动力,本意旨在加大市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亦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未来构建分层级、以及推行竞价形式的新三板市场则更是无从谈起。

  □杨国英(经观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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