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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一律死刑不对,但应加重刑罚

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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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畸轻的,没有起到杜绝拐卖“买方市场”的作用。《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同时又规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变成“不可以追究”。

  前天,很多人被朋友圈里“我要求把拐卖儿童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帖子刷了屏。

  这则微信,也引发了强力反弹,这一方认为:“一律死刑”,不分情节,违背了基本法治原则;这种诉求的病毒式传播背后是可怕的戾气。也有人从“技术流”论证,“一律死刑”会把人贩子逼上绝路,危害被拐孩子的人身安全。

  “一律死刑”的表述,肯定不妥当。因为不分具体犯罪情节,适用同一个刑罚,且还是极刑,违背现代法治“罪刑相当”的原则。但是,这则微信的背后,是民间要求政府重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这种诉求是合理的。

  其一,有观点认为,《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量刑已很重了。果然如此吗?这一方举出的依据是:按最高法的通报,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近六成被判了五年以上的“重刑”,似乎很重了。但是请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可以推论这个“高重刑率”,其实应该包括了拐卖案中除“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外的其他罪名,比如“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至少,不能得出司法机关已经对人贩子施以重刑的结论。

  其二,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看似已很重,但“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竞合犯罪,它不仅包括拐卖行为本身,而且是概括地惩罚拐卖过程中致死、奸淫被拐卖妇女、强迫被拐者卖淫等犯罪。单单对拐卖本身的惩罚,其量刑也未必能服膺公众的期望。

  从之前案例看,被处以死刑的人贩子一般属于情节极其恶劣,比如,致儿童、妇女死亡的。2010年泉州特大拐卖儿童案,两主犯被判死刑,但这个犯罪集团拐卖儿童高达46人。

  相反,一些不涉及前述情节的拐卖犯罪,量刑难以称得上严苛。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陕西富平产科医院张淑侠拐卖儿童案,张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最后也仅获死缓判决。

  还值得一说的是,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畸轻的,没有起到杜绝拐卖“买方市场”的作用。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同时又规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变成“不可以追究”。所以近年来,“两会”的代表、委员屡屡要求修法,加大打击收买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

  要注意到,随着中国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生育意愿的走低,中国人越来越珍视自己的孩子,从之前的“微博打拐”到如今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其中有些是可能有炒作的成分,但要求政府更严厉地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诉求,是实实在在的,也是正当的。

  而如前所述,现行《刑法》在打击拐卖犯罪的量刑方面,未必与公众的关切相匹配。所以,要真正对中国法治、对中国未成年人负责,不是吹毛求疵找“一律死刑”的表述有问题,而是追求修法进一步严厉打击拐卖犯罪。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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