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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谣言不妨开个辟谣平台

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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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食品谣言大家谈

  打击食品网络谣言的法律不可缺位,但是仅靠法律途径并不足以根除谣言,过分迷信或依赖单一途径是治理网络谣言的误区。在食品领域,不妨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谣言的举报和辟谣平台,与网民自发组织的辟谣团队形成补充。

  避孕药催肥黄鳝,吃了街边烤羊肉串全身出血身亡……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看到诸如此类耸人听闻的信息时,恐怕多数人是“宁可信其有,也不愿信其无”。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谣言编造得有技巧,冠以“权威信息源”;另一方面,这些谣言涉及食品安全这一牵动公众神经的话题,长期起来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焦虑与不安,为谣言传播提供了土壤。

  而利用公众情绪传播谣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谣言骗取关注、转发,获取“粉丝”,进而提高自媒体账号商业价值,因此甚至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二是某些企业为打击竞争对手,诋毁商誉,影响其产品销售。

  食品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的谣言,借助了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匿名性,带来的结果是影响范围更大,损害后果更严重,而追溯传播源头更困难。尽管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已有规制,近年来也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有关部门也多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但是,网络谣言不仅没有绝迹,相反却不断“春风吹又生”。

  具体而言,打击食品网络谣言,目前有民事、刑事、行政三种法律途径。

  通过民事途径打击谣言,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取证难,既难以证明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也难以证明因谣言而遭受的损失。即使起诉,获赔金额不高。所以尽管谣言泛滥,但真正起诉传谣者的案例非常少。近期肯德基、娃哈哈起诉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很大程度上因为“辟谣不出门,谣言传千里”,诉讼更多是作为辟谣的一种方式。至于数千万的高额索赔,也只是对其他传谣者的一种震慑,司法赔偿标准较低,对于以传谣形式进行专业网络营销的公司而言,震慑效果有限。

  通过刑事、行政途径打击网络谣言,似乎成了受害企业更愿意选择的方式,因为公权力机关的取证手段更多,取证能力更强,打击的力度更大,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专业的传谣机构而言震慑力明显更大。不过,由于刑事、行政途径存在立案门槛,加上一些地方存在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传谣者存在侥幸心理,执法严就暂时收敛,风头一过,卷土重来。

  打击食品网络谣言的法律不可缺位,但是仅靠法律途径并不足以根除谣言,过分迷信或者依赖单一途径是治理网络谣言的误区。谣言的泛滥有复杂的社会因素,食品安全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公众的不信任感没有消除,网民对谣言的辨别能力有限、无意中助长谣言传播,辟谣手段存在不足、跟不上谣言传播的节奏,权威机构没有及时发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处理机制运营不畅等,这些问题没有解决,谣言就存在传播甚至泛滥的空间。

  所以,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形成系统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民、受害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形成社会合力。在受害企业起诉、政府加强执法、常态化执法之外,还需构建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结合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途径,建立更有效的辟谣方式。具体在食品领域,不妨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谣言的举报和辟谣平台,与网民自发组织的辟谣团队形成补充,同时与网络平台合作,建立辟谣的快速传播途径,以及接受举报之后的快速处理机制。发挥社会的力量,辅以法律打击,根除食品网络谣言并非不可实现。

  □赵占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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