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宣誓者从内心里敬畏宪法,自觉推进宪法的实施。而宪法实施情况如何,也是检验宪法宣誓制度实践效果的唯一“标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开始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在内的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引发舆论普遍关注。
卢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内心中,如此才能实现从“纸上宪法”到“实践宪法”的华丽转身。
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是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推进宪法信仰建立、让宪法文化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向宪法宣誓已成多数国家的通行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如荷兰、克罗地亚等,议会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
而这次,相关草案将新任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须向宪法宣誓写入其中,意义自不待言:作为国家领导人向宪法宣誓,也是表明对宪法权威性的尊崇,对宪制、法治严肃性的维护。宪法法律效力至高无上,宪法宣誓制度虽是种形式,但其本意在于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
我国其实不乏类似于宪法宣誓的实践。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形成了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大会闭幕时发表讲话的惯例。从讲话时间、内容和场合看,这也是一种宪法宣誓。事实证明,这种在万众瞩目下庄严的就职宣誓,不仅可使宣誓者本人,还可使民众从神圣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
今后若将这一制度规范化,并扩大至所有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培育广大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更好地推进宪法实施都有重要意义,还可以为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宪法发挥强烈的示范引领作用。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宣誓者从内心里敬畏宪法,自觉推进宪法的实施。就此看,宣誓外还要看行动和表现。如果向宪法宣誓的公职人员对宪法没有产生发自内心的尊崇,在履职过程中不能恪守宪法,甚至还公开作出与宪法要求相悖的行为,对宪法的伤害无疑更大。因此,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后,我们要有更加科学的机制,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使他们始终恪守、敬畏宪法。可以说,宪法实施情况如何,是检验宪法宣誓制度实践效果的唯一“标尺”。
另外,现在提请审议的草案只规定了宪法宣誓的人员、组织形式、誓词等内容,但一些必要的约束性规定还不够完善,如相关责任条款等。这一点上,域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捷克宪法规定,宪法宣誓是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议员拒绝宣誓或者有保留的宣誓,将被取消议员资格等。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对草案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更具实践意义。
相关报道见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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