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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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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治电商价格欺诈释法更须执法

  据新京报近日报道,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解释新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作出详细解释。

  毫无疑问,通过进一步解释“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具体含义,对遏制有关电商经营者再搞相关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都具有明显的正能量。

  但是,关于此次对“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涵义的解释,此前发改委在相关的解释中,也都有类似的说明和明示,但近些年来电商经营乱象说明,这显然没能有效阻止住相关电商利用“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亦因此,此次单纯的相关释法,还是让人担心这是否能遏制住一些电商们继续实施相关价格欺诈行为。

  尽管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先后表态要对电商价格战进行调查,但几年时间过去了,花样翻新的电商价格欺诈行为,诸如促销价不符实、保价不赔等,倒是令人目不暇接,而电商因此被严厉的惩处新闻却是鲜见。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此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照此,违法电商是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的。

  但实际却是相关电商的价格欺诈行为花样翻新、屡禁不止,相关法律规定却始终留在纸面难以走进现实,价格监管不力由此可见一斑。这不仅让人们对电商经营的失信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充满忧虑和质疑,也让人们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决心和诚意充满质疑。

  也就是说,以往电商实施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关键问题不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解释而实际可操纵性不强等问题,而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心、执法信心、执法力度和执法智慧问题。

  因此,对于此次国家发改委关于“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涵义的解释,固然必不可少,是为实际中查处电商价格欺诈执法强筋壮骨,但显然这只是第一步。而要让相关的查处电商价格欺诈执法真的“硬起来”和有效,更需要及时跟踪监督和问效,促使相关价格执法不能怠慢,更不敢怠慢。 □余明辉(价格鉴证师)

  万亿养老金入市 风险防范应先行

  养老金入市正越来越近,但在此前两次尝试均无功而返之后,这一次如何操作?据媒体报道,把基本养老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可能性非常大,而具体入市比例将参照企业年金,最高不超过30%,照此计算,理论上将有超过万亿的资金可以入市。

  养老金试水股市,不妨一试。据官方披露,十多年来,养老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不到2%,低于年均通货膨胀率。养老金增值率长期低于通货膨胀率,势必导致养老金不断缩水,因此养老基金也急需合理的方式进行“理财”。

  但是,把养老金拿出来进行投资,必须牢记其特殊性——安全第一。对于国家和公众来说,养老金投资的主要目标不是盈利而是保本,换言之,赚不到大钱没关系,只要不赔钱。老百姓对养老金投资的期望,不是想发一笔意外之财,而是能踏踏实实地保证其不蒸发、不贬值。所以投资股市也好,或者进行其他方式的投资也好,务必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放在第一位,这是从养老基金“蓄水池”中拿钱时必须作出的承诺。

  把养老金投入股市,固然是西方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股市的特殊性。我国的股市还显“青涩”、尚未完全成熟,市场波动比较频繁,还存在重融资轻回报、投机炒作盛行等弊端,价值投资并非市场主流。在此现实背景下,对股市投资存在的高风险必须格外关注,必须考虑好如何规避风险、化解风险以及应对风险,而这一系列问题必须在养老金入市前就给出准确的答案。作为养老金的主人,全体公众有权利要求这些关键问题的答案向社会公布,而不能捂在“操盘手”的口袋里。

  当然,市场如战场,在瞬息万变的投资市场中,任何投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那接下来的问题是,即使理论上准备的预案很完善,实战中真的亏本了,谁来负责?亏空的部分如何处理?以何种标准判断养老金“炒股”赚和赔的合理性?亏本以后要不要撤出股市?这些实践中的问题,恐怕都需要预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来应对。 □许晓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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