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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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宝马车还不算“狂奔”?

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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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尽管目击者200km/h的目测速度或有误差,可在未经多证据交叉印证前,就轻率断定“未狂奔”,难免成定性上的硬伤,给人背书之嫌。

  “6·20”南京宝马肇事案,案发逾一周后又迎来反转:昨日下午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经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超速行驶(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速度为195.2km/h),且事后弃车逃逸。一时间舆论哗然:就在6月22日,针对当地媒体报道中目击者的说法——宝马车时速达200公里,南京警方还曾通报,当事人“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

  时速195.2公里,什么概念?有数据可做对照:目前我国仅开行动车的线路上,动车最高时速是200到220公里。也就是说,事发时肇事车辆速度足可以“媲美”动车了,何况是在限速60km/h的市区要道上。以此观照南京警方不久前“未狂奔”的说法,颇显讽刺。不少网民就揶揄:“确实不是狂奔,分明是起飞的节奏”“说这生死时速不属于狂奔的,是拿速7特效做参照吗”……

  实质上,“狂奔”只是个主观色彩较强的修辞而非法律概念,到底什么样的速度算狂奔,并无权威界定。此案中,基于“马自达被拦腰冲断”等惨烈情形,坊间舆论普遍相信肇事车辆大幅超速。

  但作为侦查机关,当地警方披露案情理应谨守法定职权范围,发布结论须有充分证据。尽管目击者200km/h的目测速度或有误差,可在未经多证据交叉印证前,就轻率断定“未狂奔”,难免成定性上的硬伤,给人背书之嫌。

  还应看到,车速问题上的“被打脸”,就像多米诺骨牌第一张牌的倒下,极易引发公众对当地警方其他结论的不信任。毕竟,从肇事者身份到毒驾等蹊跷,当地警方前两次案情披露,几乎构成对起始报道的全盘否定,公众难免疑虑难消。而今一句“未狂奔”跟195.2km/h,形同撞车,让汹涌的质疑找到了“用力点”,“调包说”“毒驾论”也必然顺承着质疑基调再度泛起。

  遗憾的是,涉事警方事先轻佻的“未狂奔”说,让自己最终被自己打脸。在“6·20”车祸这类事件面前,任何处理不当,都容易将舆情导向“司法不公”“权钱勾连”等敏感情绪,所以相关官方发布信息务求准确,用证据说话。

  □佘宗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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