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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不应过于苛刻

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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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对于见义勇为,不能光靠呼吁国家层面完善各种政策措施等,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更应该成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则。

  近年来,见义勇为事件经常见诸媒体,亦颇受关注。但在积极宣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见义勇为者遭遇的困境也不在少数。

  就在前一段时间,为救落水工友,25岁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一同牺牲。因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施工方律师给出的赔偿是19万,还不到另一位城市户口牺牲工友的一半。如此“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很快引爆舆论。其实,争议多年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在死亡赔偿金上的差异早就不该是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做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于见义勇为的赔偿,近日又有一则报道,家住江苏盱眙县魏桥镇的张先生去年给16岁的儿子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其理由是,见义勇为属于有意为之,“不属于意外死亡。”如果为救人而伤亡不属意外,那不就是说救人等同“自杀”吗?无论从什么角度,有意救人与意外死亡在逻辑上毫无矛盾可言。再说,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善行义举与保险理赔对立、割裂开来,本身也不符合我国民法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理上一定得不到支持。

  当然,赔偿是以认定见义勇为作为前提的,而在认定问题上,一些地方的做法更是过于苛刻,甚至不惜往牛角尖里钻。

  贵州发生过一起迟到12年的认定见义勇为事件。当年在一次金店遭劫时,35岁的女子谢远凤听到呼救声后,便冲下楼阻止,不幸被一歹徒开枪击中身亡。其丈夫为妻奔走申请“见义勇为”,直到12年后,妻子终于被当地政府追认为“见义勇为”。荣誉是得到了,但一个“见义勇为公民”称号要等12年,实在有点“迟来的正义”。如此长时间的认定过程显然也伴随着某些细节上的“争议”。似乎在一些地方看来,认定见义勇为一定要有惊天地泣鬼神之举,至少讨论起来要百分百一致,否则,就有可能被驳回。

  试想一下,为救人受伤甚至牺牲,还要对照条文认定他的行为是否“合规”,难道我们对此就不能从宽认定吗?比起有的地方在官员意外“喝酒死”时都能够认定为“因公牺牲”,并获得高额抚恤金,“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更应该成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则。至于去年7月发生在深圳的那起从见义勇为到“过当被拘”,最后再回归到见义勇为的事件,可以说差点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悲剧,其绝对不应该再重演。

  归根到底,对于见义勇为,不能光靠呼吁国家层面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政策等。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些地方上,为见义勇为加分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识,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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