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2: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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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导游的生存空间(1)

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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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满,负面报道不断,社会地位直线下降,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宠儿变成了不被信任和嘲讽的对象,很多导游甚至羞于向亲友承认自己是导游。

  给导游支付工资或者报酬是不痛不痒的说法

  “你看你们一车人没(其他车上)一个人买得多……你还连脸都不要,那就不好意思了……”2015年五一黄金周期间,一段云南女导游陈某辱骂游客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后,该事件也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导游行业的关注。该名女导游或许要更长的时间来反思自己的不当言行,但在当前行业发展背景下,整个导游群体所处的尴尬环境,长久以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女导游陈某在事后称,当天所带的团是一个“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游”的低价团,合同上签的就是“旅游购物团”。她认为自己是按合同来带团的。在回昆明途中,按合同要进几个购物店。这引起了部分游客的不满,说导游黑心。陈某坦承,像这样的低价团,只有游客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诱导购物、女导游大骂游客事件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导游强迫购物背后深层次的利益链条和问题。

  另外一则最近的消息称,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203名导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这意味着203名导游将获得3000元的底薪、五险一金以及每天500元的带团补贴。“表面上看,旅行社这样做是挺好,但我们都只是看着。”昆明老导游吴小林对此的反应颇为冷淡。这也是采访过程中,几位专业人士认为的:重申旅行社要给导游支付工资或者报酬是不痛不痒的说法。

  “导游薪酬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在云南提出很久了,但导游挂靠旅行社、归属与利益分配难题依然是旅游市场的顽疾。”在吴小林看来,只有一家旅行社这么做是没有意义的,“旅游的淡旺季很明显,这样做将增加旅行社的成本,这个成本最后还是要让消费者来买单。”吴小林也提及《旅游法》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因为购物等问题,云南旅游几乎出现停滞,之后又有诱导购物等变通策略,反弹也更加厉害,和游客的关系也很紧张,女导游大骂游客事件并不突然。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刘劲柳的观点是:大部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分散和自主选择的特点,很少与某一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旅行社聘用的少数固定导游外,对大部分导游而言,基本工资制度并不现实。因此,保障劳动报酬是问题的核心。让带团服务费作为导游的主要劳动报酬,成为导游职业薪酬构成的主要部分和基础,更能反映这个职业的特点。它能保证导游带一天团便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收入,工作多久就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让导游成为真正的自由职业者

  在我国,大部分导游这样执业:今天接A旅行社的团,明天又没有阻碍地为B社服务,这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公认的观点是,自由职业者是独立而不受限制地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我国,常见的自由职业者有自雇业者,即小本生意人,如个体零售店、小吃店、小规模装修公司,自己对生意承担责任;另一类是没有底薪的推销员,如广告中介、地产经纪等;第三类为一些可以独立执业的专业人士,如艺术家等。

  而在我国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体制下,导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导游接待业务的。首先,取得导游证的前提是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前者毫无疑问是属于旅行社的员工,而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虽然很难说与导游服务公司有劳动法上的归属关系,实践中二者的关系紧密程度也并不完全相同:紧密的管理中,导游出团必须受导游服务公司派出,完成任务后必须向公司交回导游证。宽松的管理则只需按规定进行年检,公司只收钱并无其他服务。

  但不管怎样,导游至少要在挂靠、年检、更换挂靠等关键环节上受公司制约,无法完全脱离公司控制。更重要的是,法规明确规定,导游必须在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后,才能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如果没有旅行社的委派,导游从业属于非法。因而,在目前体制下,导游是不能独立而不受限制工作的,在职业性质上不属于自由职业者。

  刘劲柳认为,对导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时候,是否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使导游职业能够像在某些发达国家那样,公开对外挂牌,并且将导游服务作为独立于旅游服务之外的单独因素,使导游可以直接收取服务费用,并以个人名义为其服务、并承担责任,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

  明晰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

  但是我国的现实又不是如此,这就需要看到我国的旅游市场管理机制,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是对旅行社经营许可管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综合考虑旅行社的经营特点、旅游服务的无形性质以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特性等综合因素。旅行社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游者及旅游服务的另一个重要保障。因此,让导游服务在完全没有保障的时候即由个人向旅游者提供,与我国对旅行社监管和对旅游服务予以保障的旅游市场管理体制相悖。

  刘劲柳称,在世界范围内,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大部分国家对它均有保障,尽管具体形式不一定相同。某些国家之所以能把导游服务作为旅行社服务之外的单独要素,由导游本人直接向游客提供,也有相关的自律管理、市场机制、信誉体系等作为基础,能够强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服务的品质。显然,我国目前没有也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具备这种环境。

  所以说,尽管导游有自主择业、灵活执业的特点,但是他们不是自由职业者。刘劲柳解释:这可以明晰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导游不是与旅行社平行的服务供应商,不能独自向游客承担责任。在组团旅游业务中,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的一部分。当然也不排除旅客只有对导游服务的单项需求,但即使提供单项服务,也只能通过旅行社来签订合同。无论是否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旅行社都必须向提供服务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至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提供专项导游服务,还要取决于法规修订后的规定。

  零负团费是导游目前困境的直接祸首,它被喻为旅游市场的“癌症”,根治难度可想而知。导游薪酬没有可能超越因果关联,绕开这条由市场无形的手和众多利益链条形成的巨大障碍,寻找到解决方法。

  (下转D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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