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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导游的生存空间(2)

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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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导游形象总是摇着小红旗,扯着大嗓门,背诵景点说明和不可考据的传说野史,灰头土脸,疲惫不堪,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里,厮杀出一条血路,只为了讨生活。
我们的导游形象总是摇着小红旗,扯着大嗓门,背诵景点说明和不可考据的传说野史,灰头土脸,疲惫不堪,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里,厮杀出一条血路,只为了讨生活。
图/Gettyimages
图/Gettyimages

  (上接D02版)

  我们的导游形象总是摇着小红旗,扯着大嗓门,背诵景点说明和不可考据的传说野史,灰头土脸,疲惫不堪,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里,厮杀出一条血路,只为了讨生活。

  也许,有一天,我们的导游也能更加专业,更加自豪,更加拥有职业的自豪感,他们利用丰富的历史、地理、户外、生态、文化知识,给游客带来快乐,也获得游客的尊重。工作真正成为一种兴趣和乐趣。

  ■ 后旅游法购物

  购物的反感和尴尬

  《旅游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

  《旅游法》施行后,即使是品牌信誉良好的五A级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也仍然存在着导游收取回扣、购物返点的运行模式。如今强制购物的现象确实已不常见,但通过各种委婉手段诱导游客购物的情况却时有发生,而诱导购物的界限也非常模糊,处于灰色的中间地带。

  导游小方是一家大型5A级旅行社的欧洲部导游,是这家信誉很好的旅行社里最受游客欢迎的导游之一。据他透露,《旅游法》出台后,对于“购物”这个敏感的环节,各家旅行社所采取的对策多是“打擦边球”。

  小方介绍说,导游不会像过去一样简单直接地带游客到某家商店购物,而是通过发放某家的“优惠券”、“打折券”等方式引导游客。据业内人士透露,很多国内的大型旅行社在境外的购物店都有投资,即使不对游客发放“优惠券”引导游客消费,对导游进行“返点”,只要游客在这些旅行社直接投资的商店购物,对旅行社的“营收”也会有好处,也能为旅行社带来利润。

  事情需要分两个方面看。一些人会以为导游拿到“返点回扣”,是从游客身上赚钱,游客从“合作商店”里买到的物品一定比其他地方贵。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商家对于导游的“返点”和补贴,是商家为大规模团队做出的一种“让利行为”。

  从历史上看,佣金从旅行社诞生之日起就是其主要营业收入。包价旅游出现后,虽然比例有所减少,但仍然是重要部分。这已成为公认的商业惯例,得到普遍遵循。

  刘劲柳介绍,争议集中在旅游购物或者自费景点上。由于存在价格虚高甚至有欺诈的现象,有的回佣返点高达40%-90%,大大超出了正常佣金范围,侵害消费者利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表明这种“回扣”一律为商业贿赂,应认定为非法收入,收受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由于社会公众对在旅游购物中存在的高额“回扣”十分反感,由此形成了比商业惯例更加强大的舆论压力,正常回佣也被连带遭彻底否定。

  一些游客表示,导游推荐的东西,确实是我们所需要的。有一个例子是,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奥地利旅游的时候,导游都会带游客到奥地利一家施华洛世奇水晶制作工坊去选购水晶制品,很多来奥地利的游客都计划购买,而这个工厂的水晶价格便宜、质量好。但是《旅游法》出台以后,因为“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这一项,旅行社只好将这个水晶工厂的参观环节删除掉了。

  因为《旅游法》,小方是带着游客到大型的购物中心去,让游客自由选购水晶,而游客从一些“施华洛世奇”旗舰店买来的水晶,其实价格比那座工厂要贵不少,但是他说,“我得忍着,不能告诉游客。”

  ■ 导游盛衰史

  曾经的时代宠儿

  如果从导游正规军的源头说起,那是有关时代宠儿的故事,中旅总社入境部万玉君说,八九十年代,“入境游”的导游可都是有一种外交大使般的感觉,将导游工作奉为神圣的“外事工作”。甚至“据说那个时代入境游导游拿小费拿到手软。”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江湖,入境游也可以算是购物回扣的发轫处。但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工作是那个时代珍贵的和世界接触的途径,自豪满满。

  “入境游导游现在分流很多,一些人去干别的买卖了,很多也转去做出境游领队。”在入境游萎靡的这几年,“基本上是入境团队游客人一天五美元的小费,导游每天能够拿到手的小费是两美元。”在万玉君看来也包括,现在来中国旅游的入境游团队客人大多是常规团队客,而且中国旅游商品几十年不变,也乏善可陈,无法引起购物欲望。

  当然,以上对入境游导游是正本溯源,入境游导游和现在比较吃香的出境游领队一样,是导游的正规军,并不能代表中国目前庞大到无法准确统计人数的导游群体。

  竞争激烈,厮杀成性

  但结合中国旅游发展的阶段来看,导游作为时代宠儿的优待,时间并不长。刘劲柳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旅行社开始不再将导游作为固定员工,以此降低经营成本。为了顺应这种变化,1999年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方式取得导游证。

  从此,法规不仅认可了旅行社将导游推向社会的做法,而且促使导游就业方式和渠道发生了根本变化,脱离旅行社成为社会导游终成定局。通过导游公司注册的社会导游越来越多,比例逐步扩大,目前已约占总数的80%。但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导游服务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没有规定。

  在零负团费盛行的市场环境下,旅行社基本不向导游支付带团的劳动报酬,甚至经常要求其垫付各种旅游费用,被迫支付“人头费”来“买团”。于是,带团导游变“导购”,主要依靠从购物点和景点拿“回扣”弥补亏空和取得收入,在利益的驱使下,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质次价高的自费项目,游客购物不多便给白眼、耍态度甚至脱团、甩团。

  不少导游表面上没有收入,但是通过回扣得到的收入往往比普通上班族要高。正是这种旅游市场的潜规则降低了服务质量,直接损害了导游形象。随着旅行社的增多,各家旅行社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并将成本压到导游身上,向导游征收“人头费”,“想带团,先交人头费”成为导游市场中的一种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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