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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提交超生案笔录 证“三枪”欠款

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拖欠1500万票房分成,被告称已付,双方当庭激辩,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5年07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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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朝阳法院,张艺谋的代理律师现场展示证据材料。新京报记者 林野 摄

  新京报讯 昨天上午9时30分,著名导演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张艺谋索要电影《三枪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三枪》)票房分成1500万,但新画面影业否认拖欠张艺谋款项,称已分13次向张艺谋妻子支付1200余万元。

  张艺谋一方在起诉书中表示,2009年6月,双方与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就拍摄《三枪拍案惊奇》签署《协定备忘录》,约定由张艺谋担任该片导演,香港安乐影业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大陆的宣传及发行事宜。影片在大陆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分,即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

  庭审中,张艺谋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保守估算,该片最后票房为2.6亿,扣除各项成本和税款后,分成应该是1800万,综合考虑后,数额定在1500万,几年过去,被告新画面影业一直没有向张艺谋支付分成及应得的酬劳。该行为属于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张艺谋一方当庭提出,希望法院就影片的发行成本进行审计。

  新画面影业代理律师否认称,《三枪拍案惊奇》的影片分成12536400元已经全部支付给张艺谋,不存在违约不支付情形。张艺谋的劳务报酬都是支付的现金。

  张艺谋一方称,新画面此前支付的1200余万元张艺谋确已收到,但该款项是张艺谋担任《英雄》《十面埋伏》等5部影片导演时的劳务报酬,而非《三枪》的收益分成。

  整个庭审双方交锋激烈,双方就《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展开辩论,张艺谋之前的超生记录甚至成了关键证据。

  昨日,张艺谋、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并未出庭,双方均委托律师到场。法院未当庭宣判。

  ■ 焦点

  1 是酬劳还是分成?

  在新画面影业出示的证据里,有一份被告向投资方安乐影业有限公司汇去的分成收益12536400元,这个数字和向张艺谋妻子汇去的款项完全相同。

  新画面影业:按照约定,三方的分成一致,所以向张妻汇去的钱就是影片分成,这些钱分13次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张艺谋的妻子陈某。

  张艺谋方:该款项是张艺谋担任《英雄》《十面埋伏》等5部影片导演时的劳务报酬,而非《三枪》的收益分成。

  2 超生案笔录可证明是酬劳而非分成?

  为证明收到的款项是其他影片的报酬,张艺谋方向法庭提交了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在张艺谋违法生育案中所做的调查笔录,以证明收到款项的性质。

  新画面影业:当时接受调查的律师不了解情况,所言不实。当时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的职员并不在现场。

  张艺谋方:新画面的律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接受计生部门调查,称2005年起公司替张缴纳了税费,经其同意,将其报酬等1000多万元汇给了其他人,再转给张艺谋。这可证明是报酬而非票房分成。

  3 有凭证能否证明钱已付?

  新画面影业称《英雄》等影片的酬劳已经另给,向法庭提交了替张艺谋代缴税款的证据及支出凭证。

  新画面影业:没有转账证据是因为给的现金,张艺谋考虑自己的身份,不方便自己的资金财产被知晓,所以给的现金。

  张艺谋方:支出凭证是公司为了计算拍摄成本而设立的,张艺谋签署但并不是履行完成了。支出凭证不是收款凭证。不能证明这些钱就已经给了,同时只有汇款证据,没有其他转账证据。

  4 案件超过诉讼时效?

  新画面影业:如果原告不承认已经收到酬劳,那付款时间应为2010年,但原告2014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张艺谋方: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及结算时间,所以原告方可随时主张,且分成款数额没有确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背景

  昔日“兄弟”为何对簿公堂

  张艺谋和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双方合作16年,以兄弟相称,两人合作拍摄了《有话好好说》、《我的父亲母亲》、《英雄》、《三枪拍案惊奇》和《金陵十三钗》等多部影片。

  不过2012年夏,张伟平通过网络媒体正式宣布与张艺谋分道扬镳,“我现在跟他没啥关系了”。之后,张伟平多次接受媒体采访,痛斥张艺谋“不讲义气”等。

  而在今年初,张艺谋文学策划师周晓枫在其新书《宿命:孤独张艺谋》中披露“二张”翻脸内幕,曝光了张伟平的“十宗罪”,其中包括拖欠张艺谋片酬、虚报《金陵十三钗》投资、白拿张艺谋电影的国内发行权、干涉张艺谋电影创作、策划爆料张艺谋超生事件等。

  周晓枫还透露,拍《三枪拍案惊奇》时,张伟平要求加入因春晚而走红的小沈阳,迫使整个团队集体换将。 新京报记者 林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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