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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六类案件可向公众“以案释法”

包括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的案件等;专家称此举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过程

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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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昨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向诉讼参与人、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早在2011年,最高检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但长期以来,各地检方对此把握的尺度不一,比如在方式、内容、机制、责任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

  为此,最高检昨日首次对此作出明确,确定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个层面。其中,对于社会公众的主要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

  规定明确,以案释法的形式可以运用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昨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情绪激烈等影响办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规定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向公众以案释法有哪六类案件?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检察官释法的“禁区”有哪些?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故意歪曲或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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