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盛言
普法的根本不在于普及法律知识,而在于普及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心,使人们相信即使他们不懂法,也会受到公正的待遇。
前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必要时,检察官可以“以案释法”,回应各方的争议、疑虑,提高各方的法律意识。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新的普法模式,应有助于提高普法效果。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生效判决书原则上应公布,并且有成熟的法治新闻报道渠道,这些做法广义上说也是“以案释法”,意义之一便是通过案件的传播促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
从法理上讲,不懂法的人犯法了,一样也要接受法律惩罚,不能成为免责乃至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人们懂不懂法对法律的实施好像并没有什么影响,立法者和执法者大可不必关心人们是否懂法,只需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便完成了法治的任务。然而,法治的目标并不在于惩罚人,而在于事先告诉人们法律的界限,使人们可以规划好自己的生活,避免触犯法律。因此中国在过去三十多年,除了法制建设的四项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外,重点在做的另外一项工作便是普法——“有法要知”。
我们经常会在大街上看到庆祝某某法律生效的横幅,还会在宣传栏里看到“普法栏目”,罗列出若干法律条文。普通民众最为熟知的普法方式可能是央视每天中午播放的“今日说法”节目了。除了这些还算有点具体内容的普法方式之外,更为常见的便是打出诸如“做个守法公民”一类的标语。
普法在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民众普遍教育水准较低,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数还很少;二是,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立法呈爆炸式增长,应接不暇,许多即使是和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也超出普通人的日常认识,需要专门宣传才能改变固有观念。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中国长期作为人情社会,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乃至经济与政治活动中,都尚未深入人心,没有成为普遍遵循的规则。
这些年,偶见一些落马官员在忏悔书中自省,他们走上贪腐之路的原因之一是“虽然为官多年,但其实并不太懂法”,其中一些这么写的官员还曾长期担任政法系统领导。因此有些人笑称,最需要普法的人其实是官员。
“以案释法”是司法公开的次要作用,因为即使案件充分公开,判决充分报道,出于公众的学识、精力、兴趣等原因,最终依然只有少数人“懂法”。实际上,公开判决更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公开展现司法的公正,使公众树立对司法的信心,相信自己一旦走入法律之门,便会受到公正对待。公众的信心对于法治的意义,远甚于公众是否懂法的事实。
因此,普法的根本不在于普及法律知识,也不在于单纯呼吁公众要守法,更不在于挑几个耸人听闻的案件,做成节目,吸引眼球,而在于普及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心,使人们相信即使他们不懂法,也会受到公正的待遇。换言之,普法的最高目标是让不懂法的人也信法。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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