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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好心救助人,别总以“教育”收场

2015年07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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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当“好心救助反遭诬陷”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时,法律应当思考他的介入和应处方式。但是北京市的这次尝试从技术层面讲,还面临非常大的障碍和困难。

  近日,四川彭州一老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在一路口不慎摔倒。而后一名骑着自行车路过的学生停车,热心地问候伤情。不过,老人却坚称是该名骑车学生将其撞倒,并拉住这名学生不让其走。警方经过调取监控查明,老人系自己摔倒,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并未与其碰撞。

  这起被网友称之为四川彭州版的“彭宇案”,在监控录像的帮助下,学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警方最后以对老人进行教育而收场。不过,在网络上,人们对老人随意讹人,而不用承担违法后果而颇有不满。

  无独有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7月24日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我国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第一次立法回应。不少人为北京市的这一地方性立法点赞。不可否认,当“好心救助反遭诬陷”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时,法律应当思考他的介入和应处方式。但是北京市的这次尝试从技术层面讲,还面临非常大的障碍和困难。

  首当其冲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基本的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相关内容进行立法。北京市虽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无权就“好心救助反遭诬陷”事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也因此,《草案》中的“受法律保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措辞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比如受什么样的保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由于此处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草案》的该条内容更多的是一种立场的宣示。此外,区分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诬告,必须依赖证据来还原当时的场景。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证据问题就变成了举证责任的问题。由于举证责任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解决“好心救助反遭诬陷”这一问题急需要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或者修法。

  当道德呼吁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法律的介入就不可避免。由于民事领域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好心救助需要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但这无异于对行善之人的羞辱,也加重了行善的负担,抑制了行善的动因。法律为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有必要转换思路,对恶意诬告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可以规定:一旦查实系恶意诬告和恶意索赔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这样一来,恶意诬告和恶意索赔的调查取证义务将转嫁给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对救助之人起到保护作用,而且加重恶意诬告的违法成本,促其衡量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需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就可以实现。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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