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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难在哪儿?

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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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雨政风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建设法治,就必须着意培植法治背后的支撑力量,尤其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和基于涵盖权利、自由、义务和责任感的文化心理。

  建设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各界的共识。然而为何经常不能够依法办事?上上下下呼吁这么多年,为何建立法治却是如此之难?

  必须指出的是,法治的健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健全,而是立法司法执法一体的健康运行。即使从狭义角度讲,法治也要具备几个最基本的要素,包括法律必须通过社会认可的正当程序制定;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不能有任何特殊例外;法律必须透明,公布给全社会周知后方能适用;法律必须清晰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也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必须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法律也必须合理,不能施加不可能的任务;法律必须得到执行,如果不能够执行,立法完全没有意义。

  建立具备上述要素的法治,仅仅具有良好愿望是不可能的。任何法治,其背后必须有形成支撑的实际力量。历史地看,这些力量可能有如下来源:

  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另一种是权力制衡下的妥协。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着几种均有一定力量的势力,尽管不一定完全势均力敌,但谁也消灭不了谁,几轮博弈下来,大家都付出惨重代价之后,认识到和平共存的意义,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形成法治。英国《大宪章》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如此情境的产物。国王与贵族们武力争斗多年,最后发现以一纸文书厘定彼此权利义务最好。英国的民主是在其法治种子发芽开花结果之后很久才建立起来的。

  此外,强人政治也可能自上而下地维护和巩固法治,尽管其可持续性仍然成问题。如新加坡,如今是国际公认的法治社会,但法治在新加坡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不屈不挠不打任何折扣的坚持,这才造就了新加坡今日的法治状态。

  最后,传统观念也是影响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一个有着长久历史的社会,必然形成某些源远流长的传统观念,深植于这个民族的文化血脉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民族的治理制度的结构和形态。比如中国社会绵延数千年的孝道,已经完全进入文化基因,这是任何立法和任何暴君都难以长久消灭的传统观念。同样而言,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社会,这些传统观念之一就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包括根深蒂固的对政府权力的戒心,以及对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被侵害的敏感,这促使全社会形成以法治限制政府权力,即“把权力装进笼子里”的共识。

  以上讲到的法治背后的支撑力量,并非要全然具备才能建立法治社会,且具备某一种也不是必然就能建成法治。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建设法治,就必须着意培植法治背后的支撑力量,尤其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和基于涵盖权利、自由、义务和责任感的文化心理。

  □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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