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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综艺节目有没有法律问题?

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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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光灯】

  正因为这次《偶像来了》和《英雄豪杰》两个节目的环节设计和摄制手法极为相同,我们才会认为一个节目抄袭了另一个节目。但这些相同的部分,并不完全属于法律保护的部分。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

  《偶像来了》近日陷入“抄袭”危机。网友把韩国综艺节目《英雄豪杰》的截图和《偶像来了》一比对,旧仓库、红地毯、两排桌椅分组都成了“抄袭”的证物,又质疑林青霞的设置相当于卢士燕之于韩国女星,从画面上看,也是引得众人起身夹道欢迎。就不提汪涵、何炅两位男主持人说的话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了。然后,这样的新闻,引起了网红小王的关注。王思聪发微博说:版权不版权是法律问题,但你们抄得这么傻真是智商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抄袭综艺节目有没有法律问题?

  电视综艺节目模板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到最后形成电视节目,要经过创意的文字记录、制作和摄制、播放,才能形成荧幕上我们看到的“节目”。而不同的综艺,除了嘉宾不一样,其余的环节设计和摄制手法,就是我们通常认定“节目”的那个模板。正因为这次《偶像来了》和《英雄豪杰》两个节目的环节设计和摄制手法极为相同,我们才会认为一个节目抄袭了另一个节目。

  但这些相同的部分,并不完全属于法律保护的部分。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也就是说,电视节目中相同的主题音乐(音乐作品)、相同的logo(比如《中国好声音》的V形手指)、画在图上的舞台设计、相同的主持词才有可能构成法律保护的“表达”,而那些变幻的元素,如明星、游戏设计、环节这些都不构成法律上的“版权”。

  那我们之前嚷嚷的“引进版权”是什么鬼?国内许多电视台这几年花巨资买下国外知名综艺节目的独家版权,引进的是什么?

  我们平时说的引进电视剧、电影是真正的引进“版权”,它在法律上指的是引进者买断了一部已完成的作品在一个区域的复制和发行权,无论从剧本、画面、台词还是演员表演,作品都不会发生变化。这种权利是独家且排他的。而电视节目的版权引进,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获得一个节目“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独家授权,商标、宣传权利等;第二是制作节目的技术支持,比如说数据、拍摄方法、统筹方案、甚至是节目所需的全套协议合同。

  我国真人秀节目的引进,基本是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的。在这之前,我们对这种实景电视节目制作的经验非常缺乏,需要国外的数据、拍摄技术支持,因此“引进”在很大层面上是“顾问服务”的引进或者说“技术引进”。一旦中国的制作公司利用劳动人民的智慧,掌握了真人秀综艺节目的拍摄方式,获得了这些经验,也就具备了自主开发节目的能力。

  像湖南台这样的综艺大户,可以通过观看一个已播出的节目,分析它是怎么制作出来的,这时候似乎就不需要顾问执导——也就不需要“引进版权”了。

  以前天津卫视作为拥有《伟大的婆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模式升级改造和制作使用权的公司,也曾发声明起诉过拍《明星到我家》的江苏卫视,称其严重损害了韩国JTBC电视台、天津卫视的合法权益并表明会提起诉讼,结果却是不了了之。

  面对抄袭,创作者寻求著作权保护很困难。但有一点需要厘清,如果有抄袭者宣传自己就是原节目,使观众发生混淆,节目的版权方可以用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告抄袭者。法律这样的设计,是对一部作品具有的版权价值衍生出来的商业品牌价值进行保护,从而规制一些商家的寄生营销行为。

  就《偶像来了》和《英雄豪杰》而言,只要芒果台不刻意营造宣传“抄袭”效果,韩国公司又愿意与这家娱乐大户保持默示的暧昧关系,芒果台的行为,就不会招致法律风险。

  微妙的是,芒果台的工作人员在微博发声“创新,快乐和营养”,否认“抄袭”,回应网红小王“人红‘是非’多,节目也一样”,这种“强调不同”的“炒作”,算不算另一种形式的“寄生营销”呢?

  □刘莐(娱乐法律从业者)

  (相关报道见C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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