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专栏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专栏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令闯红灯者戴绿帽子为何不妥

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插画/张妍

  周而复始

  强迫他人戴绿帽子协助执勤,涉嫌违法、侮辱他人人格尊严。责令闯红灯者戴绿帽子协助执勤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会破坏法律的尊严。

  今年8月3日开始,深圳市首次开展“千警百组”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闯红灯行为。引人注目的是,协助执勤者在执勤时必须穿上绿马甲、戴上绿帽子,引起不少争议。

  对于这种创举,人们褒贬不一,因为在传统文化观念里,戴绿帽子的含义是特定的,专指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对丈夫的不忠和羞辱。深圳市这种做法有违法之嫌。

  首先,深圳市权力机关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设立,法律有严格规定。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来规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权力机关,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自愿协助”执勤,在本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闯红灯者“自愿”选择了协助执勤但不履行,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4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亦即,“自愿协助”可以超过4小时而上不封顶。在刑法中,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对被拘禁者有侮辱等行为的,均要立案侦查。显然,所谓“自愿”,并非真正自愿,只是为了免除罚款不得已而为之。

  其次,深圳市交警局无权制定羞辱性的处罚规定。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协助执勤时必须穿绿马甲、戴绿帽子,说明这一规定是深圳市交警局的创举。这种创举在常人看来,是羞辱了那些不愿意缴纳罚款而“自愿协助”执勤者。据事发后交警的解释,责令他们戴上绿帽子,只是为了防晒,而无羞辱之意。但这种辩解的说服力不堪一击,因为他们并无选择不戴绿帽子或不戴帽子的自由。协助执勤者可以因为爱惜金钱而放弃一部分人身自由从事劳役,但不会愿意放弃人的尊严,不会愿意接受这种戴绿帽子示众式的惩罚。强迫他人戴绿帽子协助执勤,涉嫌违法、侮辱他人人格尊严。

  还有,责令闯红灯者戴绿帽子协助执勤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会破坏法律的尊严。

  羞辱闯红灯者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减少闯红灯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际效果值得怀疑。正如报道所言,接受羞辱的人远比缴纳罚款的人多,甚至有的人还互相拍照留念!说明许多人并不把这种羞辱当一回事,而是你做你的,我闯我的,抓住了也没什么,没抓住就继续闯。其行为,无论是对社会道德还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都不是一件好事。

  □周铭川(上海交通

  大学法学院博士)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