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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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描述刑讯逼供”真实性几何

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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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刑讯逼供发现难、查实难,决定了它的追责难。但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相反,在很多法治发达国家,需要由侦查人员和检控人员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和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

  被羁押5年之久的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村民刘仁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据媒体报道,此前,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之后,刘仁旺才重获清白和自由。据了解,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了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除此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以便“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若不是这些栩栩如生、令人瞠目的漫画,刘仁旺的遭遇也许难以引起关注。如果这些漫画描述的场景为真,侦查机关当时刑讯逼供的手段真可谓骇人:除了吊打、不让睡觉,还有更过分的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灌咖啡水等。对此,吕梁市中阳县公安局当无所回避地给全社会一个清楚交代。

  当然,我们也看到,吕梁中院虽然在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理由仅仅是“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未明确认定刘仁旺曾经被刑讯逼供。与此同时,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其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针对吕梁中院的无罪判决,吕梁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也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

  尽管如此,刘仁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却是不能排除的。根据经验常识,如果没有被外力强迫,没有人会虚假供述自己杀了人。在该案中,刘仁旺先后共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认作案,另外8次是有罪供述。但刘仁旺的8次有罪供述竟然全部都是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刘仁旺被刑事拘留后,多次被违法提出看守所审讯,其中一次甚至长达10天之久。这10天时间里没有留下讯问笔录,但在重返看守所时却被体检出“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这些细节都令人生疑,不该轻易放过。

  刑事侦查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私密性,当事人控告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的很多,但能拿出过硬、充足证据的却很少。即便是到了法院审理环节,往往也只是以“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最终的结论。刑讯逼供发现难、查实难,决定了它的追责难。但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应该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相反,在很多法治发达国家,需要由侦查人员和检控人员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和当事人供述的自愿性。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当事人庭前的口供就不得用作判决的根据。如果我们国家也能实行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前置,那么刑讯逼供不但会大规模减少,而且追责起来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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