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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宋城的举报如何收场

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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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此次宋城的举报与以往有显著不同,此次举报人如此高调,被举报人是否“失职渎职”或者“干扰司法公正”,其结果不应该和稀泥。

  8月11日,位于浙江的宋城集团,以“舞台剧”的形式,举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宋城集团执行总裁称,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高院院长“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如有不实,宋城集团和我个人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浙江高院回应称,正在核实举报情况。

  十八大以来,反腐的形势如火如荼,一些“老虎”、“苍蝇”纷纷进了笼子。这极大鼓励了全国各地对官员的举报热情,举报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对于司法官员而言,这可是摊上了大事,甚至可能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这样的举报来的有点吓人。

  我国尚无专门统一的举报法,但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且“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与宪法相对应,我国刑法规定有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前者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见,对比法律规定,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看举报事项是否“捏造事实”,也就是有没有证据能证明举报的内容。如果是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或者道听途说,那就是“捏造事实”无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一定根据,但与举报的事实还不是一回事,甚至相距甚远,那就是举报失实,或者严重失实,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责任的大小与举报人的动机以及对被举报人的权利损害程度有关。对此,宋城作为举报方,是应该明确的。或许,这出戏,好演未必好收场。

  至于被举报人,也有多种选择。比如,有的官员被举报了,马上由所在单位发言人声明“举报不实”,但这种情况在以前几起腐败案中效果不佳,现在未必好用。第二种做法是由当地司法部门出面,直至提起公诉,判决举报人有罪,这一做法风险最大,而且一些先例受到诟病。因为只有证明举报人构成诬告陷害罪,那才能动用国家公器追究其责任;如果认为公开举报只涉嫌诽谤罪,那鉴于该罪须走自诉程序,是不能轻易动用公权力来治罪的。如果面对举报,被举报人沉默是金,那这也是他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宋城的举报与以往有显著不同,此次举报人如此高调,还声称“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而被举报方却是宋城所在地的省级最高司法大员,其身份夺人眼球。就举报内容而言,作为法院院长,被举报人是否“失职渎职”或者“干扰司法公正”,其结果不应该和稀泥,而且,宪法规定了“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更何况,除了被举报者本人,广大民众都在期待有个明确的说法。

  □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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