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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量化考核”为交警罚款任务遮羞?

2015年08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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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以绩效考核为由设量化目标,本质上就是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不符合执法机关工作性质,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

  “公安部规定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日前,一则爆料引发社会关注。据《华商报》报道,爆料者是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辅警,称该大队给各班组下达罚款任务,完不成的则要扣工资。

  对此爆料,相关负责人叫屈,称是大家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它是在省交警总队和交警支队五项考核要求下,将考核指标分到每个人头上,“绩效工资作用就是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干活、不干活总不可能是一个样吧?”

  以绩效说法置换“罚款指标”的指证,听上去挺言之锵锵。可只要“罚够5500”的要求属实,不管换了什么样的说辞、叫法,其性质就难改变。在那些被考核的交辅警队员心里,指标就是任务,要求就得完成,它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

  对工作实行绩效管理,进行数字量化考核,只要符合岗位工作的性质、特点,就没有什么不妥,比如企业对工人生产产品进行计件考核,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但在执法司法领域,有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能简单地或“一刀切”地设置量化考核指标。拿经济指标来说,就不适合于执法司法部门。因为执法司法部门行使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不是经营性企业单位,不以经济效益为宗旨追求,就不应设置经济创收类的考核指标。这也是最高法、公安部等三令五申,严禁搞诉讼费创收或罚款考核的原因。

  按相关负责人所言,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仪表规范、街头缓堵保畅能力等都在交辅警工作的考核范围内。应该说,将执法形象、仪表规范等列入考核范围,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值得肯定,对此进行“奖勤罚懒”也理所应当。但在纠违、查酒驾等方面,勤懒、优劣的差异,干活、不干活的区别,只应体现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本身,要看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看纠正、阻止了多少违章违法行为,看街头缓堵保畅能力、效率的高低,而不应体现在罚款金额的多少上。

  原因很简单,如前所述,交辅警工作范围广泛,不仅仅是可以采取罚款措施的纠违、查酒驾方面,简单以罚款多少衡量“干活不干活”显然不科学。而且,罚款要基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前提,罚款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事先设立罚款“考核指标”不仅不科学和本末倒置,还会衍生罚款冲动,为罚款而罚款,没有可罚行为也创造罚款,使得执法行为失范、走偏。

  说到底,设量化目标属于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不符合执法机关工作性质,也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诚然,考核可以有,但所有与罚款有关的任务、指标都不该有,不能用所谓的绩效考核来稀释和遮蔽“罚款任务”的违法性。

  □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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