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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将设定限额

2015年08月2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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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债务

  新京报讯 (见习记者沙璐)昨天,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报告肯定了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的措施,认为国务院提出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但针对地方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突出问题,财经委提出四点建议:一、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二、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三、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四、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部门编制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等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这正是人大在行使审批权,因为新预算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由国务院提出后再经全国人大批准。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发挥地方政府债务的作用、防范风险,推进债务管理的水平和法制化是非常有力的,还要通过法制化手段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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