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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后,司法能力要跟上

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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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盛言

  现在法院敢判无罪了,在一些个案中开始体现自主性了,那么这些短板也将迅速暴露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司法能力问题。

  近日网上流传一篇文章,标题是《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的刑事判决书》,这则消息给法律界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无罪判决率不高,当然也绝非没有无罪判决。有案可查的记录是,至少早在2004年就有刑事判决直接引用了“疑罪从无”原则,判处被告无罪。

  司法界高层近年来多次呼吁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份判决书被冠名“首例”而一时广为流传,虽然不准确,但也体现了法律界对法院敢于适用该原则的高度期待。

  近一两年来,随着司法指标体系的改革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顶层设计开始推行,开始出现越来越多无罪判决。前段时间我在调研中和一个县级市的检察官交流,他称去年他所在院就有两宗案件被判无罪,这是往年少有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他既表示坦然,因为毕竟这是司法政策的大趋势,但是他又感到担忧,以目前的案件侦办水平,会不会有更多嫌疑犯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去年有一个朋友辗转找到我,要我给他父亲被害案的一审判决写一份请求检察院抗诉的申请书。我认真研究了这份“疑罪从无”的判决书,发现这宗故意杀人案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被捕,犯罪现场是厂房,保护较好。就是这么一宗看似简单的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提交的口供和其他实物与勘查证据都显得异常粗陋。而公诉书中完全没有进行类似的论证,只是先堆砌证据,然后便“简单粗暴”地认定被告是真凶。法院判决在指出证据瑕疵之后,也没有具体论证,而是直接以“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为由判处被告无罪。

  以往我们更多地将冤假错案归结为司法的自主性问题。在无罪判决稀少的时期,许多司法短板被掩盖了,现在法院敢判无罪了,在一些个案中开始体现自主性了,那么这些短板也将迅速暴露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司法能力问题。

  司法能力问题不止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整个司法程序的上下游。侦办机关能否规范办案,能否有效搜集证据,能否运用精细的法律思维围绕证据和案件情境进行论证,刑事程序是否给诉辩双方足够的机会进行论辩,法官在判决中就证据的充分性能否进行严密合理的自由心证?

  假如这些方面没有根本改善,即使无罪判决成为司法常态,司法公信力也未必会有根本提高。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司法绩效的考核可能会从以往追求定罪率走向反面,片面追求以“无罪判决”为荣,曾有法官朋友就向我表达过这方面顾虑。

  以此看,要实现司法公正,真正树立司法权威,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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