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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五保户待遇是对特殊人群的照顾性政策,而房屋作为私产,在被拆迁之后其补偿款应当归属个人,这是基本的公民权利,无关“五保”与否。
据报道,陕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李台街办进行拆迁改造时,64岁的刘仁成家被拆迁后,不但没给他分房,而且也没给拆迁补偿款,原因是他是五保户,拆迁后住进了杨凌社会福利院。
拆迁未能改变公民的基本权利,却因为“五保”的身份,而遭到彻底的产权变更。街道办以五保的社会福利,抵了原本属于刘仁成老人的拆迁补偿款;而民政部门以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五保户不能拿拆迁补偿款的理由,予以了事后的反对。
两个部门说法的矛盾,其中部分因素来自于“五保”政策的演变。旧有的“五保”政策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故而,很多时候享受了五保福利,就意味着房屋等财产归属了集体。但2006年出台的新的五保条例则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意味着,“五保”已从集体福利升级为了社会保障。且新的条例明确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
换言之,杨陵区李台街办对于这一政策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很多年前。尽管这可能是当地街道办执行五保户拆迁补偿被归政府的行为缘由,但政策理解迟误的背后的公权逻辑耐人寻味。
原本,五保户待遇是对特殊人群的照顾性政策,满足条件的公民即可受益于该政策,并无向当地政府支付对价的义务。但在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看来,“五保”这样经济生活的贫困,意味着基本权利上属于肆意宰割的弱势。本来属于他们的国家福利,常在公权分配过程中,被设置了许许多多的门槛,滋生了利益交换和打折兑付的现实。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基层,除了众所周知的“人情保”、“特权保”之外,要想获得低保,要么中间被明里暗里的抽成,要么就类似于刘仁成这般,选择低保福利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些基本权利。
而房屋作为私产,在被拆迁之后其补偿款应当归属个人,这是基本的公民权利,无关“五保”与否。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权利底线。当这样的常识与底线,被公权人为地破坏,“五保”也因此被一些网友改为与现实更贴切的“无保”。不禁要问,国家政策的善意,又经得起几次这样的现实反讽?
□马想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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