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伪造签名侵占工程款107万余元,法院重审认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未定罪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因男友刘某承诺结婚,某公司女副总张霞将自己80%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对方,两人分手后,张霞遭刘某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职务侵占,并因此两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张霞对职务侵占罪的判决提出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昨日,法院认为其涉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判决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
股份转给男友后遭其举报
52岁的张霞原任北京兴和汇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她占股80%,并独立管理公司。
2005年9月,刘某承诺与她结婚,她便让公司会计到工商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并约定将名下40%的股份给刘某。2007年9月,基于刘某的感情承诺,张霞将公司其名义下80%的股份转让给刘某。2007年底两人关系彻底破裂。
2008年4月,张霞注册了川宇公司。2010年5月张霞因与刘某的股权转让及借贷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其40万元股权转让费和20余万元的借款,同年8月刘某举报张霞职务侵占。刘某证言显示,张霞在将股份转让给刘某后,仍能使用公司的财务章等凭证,2008年5月张霞伪造三方协议,将兴和汇众公司与机场项目的合同变更为川宇公司,将107万工程款汇进川宇公司账户,刘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调查中,侦查机关发现张霞还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2013年12月,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霞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霞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持异议,但其对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可,遂就此上诉。
发回重审因“排除合理怀疑”改判
该案被发回海淀法院重审。昨日,海淀法院重审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张霞为相关工程确实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并始终负责具体施工工作。
经鉴定,张霞提供给侦查机关的相关合同和协议上刘某的签名倾向于是伪造,但公章经鉴定为真实。另外,兴和汇众公司账户公章等管理较为混乱,认定张霞是否擅自使用上述账户、公章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认为,尽管鉴定结论显示张霞提供的协议上的刘某签名倾向于不是刘某所写,但结合全案的情况来看,协议上的公章经鉴定均真实有效,且关键证人刘某证言存在诸多可疑之处,考虑到二人的特殊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张霞与刘某存在口头协议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张霞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了解,此案是2013年新刑诉法确定“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后,被公开报道的案件中首例使用该原则定罪量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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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根据新刑诉法,“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在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逻辑、经验和常识进行判断和推理,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已达到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该原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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