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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抄告单位是开错药方

2015年09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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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报道,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锦囊妙计”,全国不少城市都实行过,例如西安、杭州、武汉等地都推广过这一做法。成都更是屡次推行,2009年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但舆论的反应恰恰相反,每一次都被激烈批评。批评的根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现在并不是人人有单位,即使有单位,单位可以决定成员命运的日子也已经结束,再拿单位说事,简直不知道“今夕是何夕”。而法律规定的对违章的处置就是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没有抄告单位一说,这样看来抄告单位也是于法无据。

  二是可行性问题。即使把公民违章抄告了单位,又有什么结果?当然,如果是公务员违章,被抄告党政机关,还可以由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和老板就是个雇佣劳动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其余都是无效的。至于社区,居委会和居民,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们也没有教育、处置居民的权力。

  一则于法无据,二则效果存疑,既然是违法行为,就用法律解决,靠“抄告单位”依赖外界施压,无疑是开错药方。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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