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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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为蒙冤者登报道歉,不丢人

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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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而是在出现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济渠道。安徽高院登报道歉,为类似的冤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对错案做公开赔礼道歉,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法院以公开登报的形式向蒙冤者赔礼道歉在全国尚属首例。

  “兴邦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而为世人瞩目。经过多年努力,该案的定性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犯吴尚澧从死刑被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邱超等19人在被羁押数年之后,被做不起诉处理。此案在没有出现所谓“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离奇情节下,法院就能主动纠错,体现了安徽高院、亳州中院的司法勇气;破天荒地公开登报道歉,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担当。

  尽管此举可以算作首例,但法院向错案当事人致歉并不是破例,而是蒙冤者应得的权利。法院错判了案子,让公民蒙受牢狱之灾、名誉受到影响,为蒙冤公民挽回声誉,这在普通人眼里是再平常不过的道理。但是,长期以来这却是司法机关跨不过去的坎。

  其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早在1994年就写进当时的《国家赔偿法》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地位却长期十分尴尬。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这使得赔礼道歉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形成事实上的“只赔钱、不道歉”的局面。

  2010年《国家赔偿法》得到修订,其中除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明确: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是,因为法律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以及“影响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法院的道歉方式也千姿百态,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赵作海案平反之后,法院采取了相关领导登门道歉的方式;有的则是打电话表示歉意。而更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冤案平反之后,却选择了沉默,甚至“倒驴不倒架”、讳疾忌医,宁可在法定的国家赔偿之外,满足当事人的其他诉求,也不愿意低个头、认个错。

  这种现状越发突显了这次安徽高院主动登报向蒙冤者道歉的意义——就是要坦然向社会宣告“我们错了,这19位公民是无辜的”。古人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现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而是在出现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济渠道。

  一块豆腐干大小的法院道歉公告,体现了政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步,不避讳“出丑”,更珍视修复之前错误的司法判决对公民造成的伤害。

  这次安徽高院首倡的登报道歉,为类似的冤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对错案做公开赔礼道歉,不扭扭捏捏,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法院平反冤案、公开认错,不丢人;法院不这么做,才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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