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北语信息公开存有不当,一审判决支持考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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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考研未被北京语言大学(以下简称北语)录取,43岁的白某认为在研究生考试中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要求北语公开硕士研究生入学及录取等相关信息。对此,北语并未全部公开,白某遂将北语诉至法院。
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北语对2010年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完整公布,并对白某要求的涉嫌冒名学号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考生怀疑自己遭冒名顶替
2010年白某报考北语英语笔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入学考试,未被录取。白某认为有人冒名顶替,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白某要求北语公开2010年-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学费缴纳明细以及200305021报考学号的真实信息,白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是,有人在报考过程中冒名顶替,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应得以维护。
北语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作出答复书,并公开了2010年的硕士录取名单,对其他信息未予公开。
北语:有些信息未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
被告北语辩称,北语对白某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也说明了理由。
白某仅参加了2010年的考试,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中,其他专业的情况与申请理由无关,且涉及他人个人隐私。
北语表示,白某所说的冒名顶替并无事实依据。
法院:北语应重新答复信息公开请求
昨天,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语向白某公开了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但该名单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未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此举存有不当。
在白某要求学校公开200305021报考学号的真实信息与学费缴纳明细方面,北语答复称无法联系到该学号的相关权利人,并电话询问部分研究生,均不同意公开缴费明细,但北语并未就此说法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此举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程序,但上述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还需北语调查裁量。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语于今年4月30日对白某作出的部分回复。责令其于法定期限内对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的完整信息予以公开。对白某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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