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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背信”应设污点制度

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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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9月7日*ST金路的一纸公告,揭开了其董事长、董秘失联的“内幕”。原来其董事长张昌德因违纪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董秘刘邦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中董事长张昌德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当前的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而遭到处罚的已成家常便饭。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从2015年初至9月6日,A股市场共有34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分别被中纪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都有相关规定或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要求董监高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因为违规成本低,A股市场信用不彰,上市公司不讲诚信的比比皆是,背后不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董监高的身影。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行为,监管部门在多方面进行了规范,但仅仅从今年34家上市公司高管被查的结果看,“规范”的效果还是有限的。

  笔者以为,要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是不可或缺的。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可借此机会进一步“强化”。其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董事、监事时,也应赋予广大中小股东话语权,无论是提名还是投票决定,中小股东不能被边缘化,这还有待于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更需要监管部门的决心与勇气。其三,基于上海新梅、新华百货等频现股东权利被上市公司控制方随意剥夺的现象,监管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完善制度建设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时发挥“裁判”作用的强势介入也是选项之一,如此中小股东才能真正选出能维护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其四,目前监管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制度作用相对有限,建议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污点”制度。只要董监高有任何违规行为而产生“污点”,即应被列入不当人选,并禁止其今后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有了这四项措施,才能为上市公司打造一个合格的董监高。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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