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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国有投资运营公司

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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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在保持国有独资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意义有限,反而有可能产生机构重叠。但在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则会有不同的意义。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9月14日表示,2015年,国资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管理的110多家企业中积极推进包括直接授权试点在内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工作。

  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有两个主体: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际上行使着股东和董事会的双重权力,因此,任免高管、业绩考核、审批投资、决定重组等就成了国资监管机构的权力及工作。

  要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三个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它如何定位自己更取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

  在保持国有独资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的则是国有独资企业的股权。此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股权持有者,它的工作就是如何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配置国有股权。但这样的事情不多甚至是很少的,因为国有资本很少会从一个国有独资企业中退出,而新建国有独资企业更是有限。

  显然,这样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意义有限甚至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反而有可能产生机构重叠,从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三层次架构,即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多了一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人们可能会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企业而不是国资监管机构那样的行政性机构,它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那样的权力会使国有企业有更高的效率。这样的判断无非是认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功能,但这更多的可能只是想象而已。因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的是国有独资企业的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行为方式同国有监管机构就不会有什么区别。

  在保持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的情况下,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意义有限。但在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则会有不同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已经阐明,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让国有企业开放股权,实现由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融的股权多元化,而混合产权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持股者,这个持股者就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届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职责就是监测混合产权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研究国有产权在混合所有制中的配置,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进入或退出的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在公开资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中采取适当的操作方式来实现。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国有产权在混合产权国有企业中的进入或退出来实现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进而实现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因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才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存在的前提及意义所在,这样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才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许保利(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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